资深律师、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执业十多年,办理了多起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在各大媒体、网站上发表过多篇论文专著,受到各界的广泛好评!办理案件秉承务实、严谨、高效的办案风格赢得了社会的良好口碑和当事人的一致认可!理论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办案高效负责,值得你信赖!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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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建设集团公司与天津**安装工程公司就安徽池州一项目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后河南**建设集团公司将工程转包给贾某某进行施工,贾某某不具有施工资质。后贾某某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并因支付工程建材款和工人工资等事由从原告项目经理处领取工程款近150万元,后工程将近终结双方为此签订一份协议,协议明确原告已经超付工程款近30万元,但工程款最终以双方结算为准。后天津**安装工程公司终结与原告南**建设集团公司的合同关系,原告退出,扫尾工程由贾某某与天津**安装工程公司约定完成。原告退出后就协议约定的超付工程款事项起诉贾某某要求归还多付工程款。贾某某委托本人担任其代理人全权参与诉讼活动,本案虽然协议书约定原告已经超付工程款近30万元,但协议同时约定工程完结后以最终结算为准,代理人认为该约定“最终结算”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没有经过最终结算,该所附条件未成就。原告起诉仅以协议及施工合同为依据,未提供与贾某某最终共同结算的结算材料,鉴于此代理人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原告河南**建设集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婚前进行的财产约定在离婚时应有效王某某原经营加油站,生意一般。2004年经他人介绍与何某重新组成家庭,2005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前双方曾经进行过婚前财产约定,约定婚前男方所经营的加油站与女方无关。后王某某加油站被中石油征用并进行了相应补偿。何某发现原告加油站补偿280多万元,2009年12月15日遂在他人唆使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法分割加油站被征收后产生的收益和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遂委托本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该案经法院调解无效,判决不准离婚。后何某在他人“开导下”又主动与王某某协议离婚,王某一次性补偿何某10元现金和一套10年按揭式产权酒店。协议离婚后,2011年2月24日何某又处心积虑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离婚协议签订时属重大误解,并且是受到王某某诱导、欺骗的情况下才违心签订离婚协议,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对离婚后的财产重新进行分割,要求分割王某某已经购买的5套房产的一半产权,王某某同样委托本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本案在一审过程中,王某某曾主动表示再补偿何某2万元,但何某不同意,调解无效,一审法院遂以(2011)贵民一初字第0183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何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杭州金昌纸业有限公司经他人背书转让持有了一张承兑汇票,该汇票是由浙江省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签发并承兑。金昌纸业公司持有汇票后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他人,后谎称该汇票遗失并向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该院应申请宣告该汇票无效,并依法作出了除权判决,金昌纸业有限公司持除权判决从承兑银行取得汇票金额10万元。该汇票在公示催告期间前经多次背书转让,后被池州市一有限公司通过支付对价后合法持有,但该公司委托托收时才知道该汇票已经被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为维护合法权益,池州市这家公司委托本律师进行追偿,本律师依据法律规定,认真开展调查取证和行使诉权,最终通过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并调解结案,为当事人取得票据款10万元。该案的办理过程中,除了熟知《票据法》外还应熟知《民事诉讼法》、《合同法》以及《最高院关于票据法解释》等的相关规定。
胡**贩卖毒品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胡**亲属张**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胡**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并且查阅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活动,为履行辩护职责,现结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首先,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2012年8月4日被抓获时所取获的毒品冰毒197.1克、麻古50粒为贩卖毒品的数量,证据不足、同时也显失公平和违反了《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理由有三:1,同样是持有毒品,对于那些纯粹以贩卖为目的,只是自己不吸食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在没有查明其交易对象和交易下线时,司法实践中对其所持有的毒品按照轻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其定性和处罚。而对于像被告人这种重度的吸毒者,并且主观上不以贩卖为目的的罪犯,却以重罪“贩卖毒品罪”对其进行定性和处罚,这种情形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2,贩卖毒品: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对于本案被告人虽然2012年8月4日其非法携带或者说持有毒品数量巨大,但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具有贩卖的主观目的和动机,其没有交易对象和交易下线,在今天法庭上其供述该批毒品主要是供自己吸食的。基于上述客观事实,依法将其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更为合理。如果将其定性为贩卖毒品,是主观定罪,同时也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3,公诉机关在指控被告人本次犯罪是贩卖毒品罪所依靠的证据基础尚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我们主张对被告人处罚应本着“罪疑惟轻的原则”来进行定性,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来追究这次犯罪的刑事责任更为贴切,同时也体现了刑法的公平和正义原则。二,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分别贩卖给章*、朱*和田*的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此处的“贩卖”应与司法实践中的“贩卖”或者是媒体所报道的“贩卖”有所区别,理由是本案被告人贩卖的对象是曾经在一起吸毒的“瘾君子”,出于朋友“瘾君子”的请求(公安卷第19页被告人的供述材料:把自己吸的给点朱*),才“忍痛割爱”将供自己吸食的微量毒品善意的转让给他人,被告人的这种行为应严格地与社会上那些纯粹以追求暴利为目的、专事贩卖毒品的毒贩子区分开来。同时被告人所涉嫌贩卖的毒品数量极其微量,贩卖给上述三人的毒品合计才1点多克,而且贩卖的对象特定(“瘾君子”),被告人这种行为的危害性比纯粹以贩卖为目的的毒贩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小。三,被告人归案后直至今天的法庭审理都积极认罪、悔罪,本案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在辩护人多次会见时,被告人对侦查机关所掌握的案件事实没有半点异议。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这种认罪、悔罪态度酌情从轻处罚。最后,被告人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性,并因此将受到法律的追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同时也危害了家庭,使今后家人的生活将遭受他人非议,家人的精神将遭受着痛苦。我们对被告人这种蛇毒如命的“瘾君子”不要嗤之以鼻,我们要用法律来追究的同时也能够体现人情关爱的一面,能够综合分析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积极认罪、悔罪的态度,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予以参考、采纳。辩护人: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陈旵明律师2013年*月*日
陈**涉嫌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罪、聚众斗殴罪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各位审判员: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本人作为陈**的一审辩护人,本人接受委托后经过了陈**本人的同意。通过庭前会见、阅卷和近两天的法庭调查活动,对本案有了一个清楚的认识,现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应的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对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辩护人认为该项罪名的指控证据不足,或者说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规定了四项基本特征,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对于上述四项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黑社会组织的性质。对于前面三个特征的辩护意见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都进行了相应的辩护,这里不再重复。现在着重要说明的是第四个性质特征,即社会危害性。法律条文规定了该组织在一定的行业领域或者一定的区域内,形成了非法法控制或造成了重大影响;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公诉机关举出了相应证据来证明该项特征,但是我们认为指控的证据不足,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首先,公诉机关举出了“***动漫城”股东的证言来证明对该行业造成了重大影响,显然不能成立。辩护人认为即使造成了动漫城受到了影响停业、关闭了,但他毕竟就这一家动漫城,不能据此以偏概全来认定对动漫城整个行业造成了重大影响。况且该家动漫城停业关闭的原因还有待商榷,是否因为该动漫城股东不愿意得罪谢**团伙或者王*团伙,自愿关门歇业的,或是可能是由于去年该段时间全市打击动漫城涉赌事件,致使该动漫城(有证据证明存在赌博机赌博)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而关闭停业。原因不明,不能确定是受到王*团伙的暴力威胁而发生的。其次,公诉机关举出了几个出租车司机所提供的证言,来证明该组织对出租车行业造成了重大影响,显然不能成立。辩护人认为,出租车司机的证言特指的对象是“小痞子、黄毛等”但没有证据证明“小痞子、黄毛等”就是本案的各被告人,况且公安机关没有进行指认和辨认的侦查程序,所以该项指控不能成立。退一步讲,即使对该行业有影响,该影响也只是造成了个别出租车车主心里产生了一般的害怕而已,没有造成因此而停止营运、损害了经济利益或造成了相应损失。客观方面,该团伙行为即使有过涉及到影响到个别出租车车主的正常经营,也仅仅是2011年8月18日那次的聚众斗殴行为,但事后王*找到受损失的车主,赔偿了相应的赔偿费用,消除了影响。所以,指控对出租车行业造成了重大影响显然不能成立。最后,关于公诉机关举出的**小区的相关经营户的证言来证明该团伙行为对该区域造成了重大影响的,该项指控同样不能成立。如前,公安机关没有经过指认、辨认的侦查程序,经营户的证言所特指的对象“小痞子、黄毛等”不能确定就是本案的各被告人。假设即使就是本案的各被告人,但他们的行为显然没有达到对该区域形成了非法控制或造成了重大影响,客观上,该区域的经营户们还是一如既往的正常经营,并没有因此受到任何影响和造成了任何利益的损失。综上,公诉机关举出的证据显然不能证明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基本四项特征,指控不能成立。二,关于指控陈**构成聚众斗殴罪,辩护人对指控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所指控的四起参与斗殴事件不能全部构成聚众斗殴罪。首先是指控的2011年8月16日这一起,辩护人认为各被告人虽有聚集的行为,但因为没有找到所要斗殴的对象,即主观上放弃了继续寻找斗殴对象以达到斗殴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该起犯罪属未遂,辩护人不敢苟同。根据刑法理念,该起犯罪应属犯罪中止。刑法明文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后果的,可以免于处罚。辩护人认为对该起犯罪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其次,2011年8月17日被告人聚集到**宾馆找斗殴对象的事实,因没有找到最后却对无辜人员进行了殴打。我们认为该起指控应定性为故意伤害或者寻衅滋事更为贴切,对于造成后果的应依法进行处罚,但该起指控显然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追诉标准。最后,对于被告人陈**所参与的2011年8月17日和2011年8月18日这两起聚众斗殴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这两起犯罪都是由他人召集和指挥,陈**在该两起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处于次要和辅助作用,应对其按照从犯进行处罚,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三,关于被告人所具有的酌定量刑情节。被告人本次案发前尚是在校学生,无论在学校或者住所地均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因为涉世不深,交友不慎而走向犯罪道路。被告人本次犯罪属初犯、偶犯,而且案发后能够积极认罪、悔罪。综上,我们请求法庭在打击惩罚犯罪的同时,能够做到不枉不纵,对被告人陈**所犯罪行进行公正认定和判决,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能够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给予缓刑考验。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参考、采纳。辩护人: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陈旵明律师2011年9月22日
关于传发2012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来源:[办公室]作者:[省总队]阅读:[2833]次时间:[2012-5-311:40:41])字体:[大][中][小]安徽省公安厅皖公交管〔2012〕157号关于传发2012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广德、宿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安徽省统计局《2011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2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8606元。二、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3181元。三、201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232元。四、2011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4957元。五、2011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640元。以上费用计算标准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伤亡当事人具体情况确定。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主题词:事故处理赔偿标准通知抄送:公安部交管局,各市公安局。李成聪副厅长。2012年04月26日印发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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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内地登记结婚的,可以起诉后通过外交途径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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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查出,要按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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