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霞律师

马建霞

律师
服务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企业

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肇事车逃逸如何处理

来源:马建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08
人浏览
 

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是关键,实践中有时间论路线论两种观点。即按上班时间时段和上班路线路段来划分和认定。一般理解是上下班途中首先应该是按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计算,大部分事业单位都会有相关的规定。实际认定中,一般会根据上班路途的远近和途中交通实际状况作出合理判断。例如,从家到单位平时需要 1个小时车程,单位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则从7时起就应该算是上班时间。在实际办案中,采用对当事人有利原则,一般会认定在法定工作时间中,从离开家门起为上班时间开始,回到家中为上班时间结束。如果规定一个星期工作时间为5天,那就是在此期间,离开家为上班,回到家为下班。对于一些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职业,如新闻记者、保险销售人员,则应看出行目的和地点来界定工作时间。出去采访或推销,是以工作为目的,也应该认为是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也算工伤。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识应作全面、正确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该路径可能有多种选择,不一定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路径。根据日常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职工选择什么样的路线,该路线是否为最近的路线,均不影响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非必经途中也算上班路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因机动车事帮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机动车事故赔偿的,经有权机关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该条规定可操作性比较强,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适用。

以上内容由马建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马建霞律师咨询。
马建霞律师
马建霞律师
帮助过 3619人好评:2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呼和浩特新华东街万达广场B座11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马建霞
  • 执业律所: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地  址:
    呼和浩特新华东街万达广场B座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