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来源:邓永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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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胡某某,女,40岁,汉族,安宁市人,农民,住安宁市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某村。
被申请人:计某某,女,51岁,汉族,安宁市人,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安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02年9月16日作出(2002)安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共计1122元的60%即673.2元以及诉讼费210元,并限该判决书生效后10内付清。然而,时至今日,该判决书的履行期限早已超过,被申请人却拒不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望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胡某某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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