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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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来源:徐颖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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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导言

  自主选择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有力手段,只有保障公民的自主选择权利,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对于这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对于政府漠视公民自主选择权利,硬性指定补偿方式的行为,法律是不予认可的。

  二、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11日,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该区某地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日,该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李某位于该规划区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经评估,李某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评估单价为5000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评估单价为20000元/平方米。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李某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2013年7月,该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李某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该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总计80万元;2、被征收人李某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李某不服,向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该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李某扔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区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李某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李某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李某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

  四、律师说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说明被征收人对于补偿的方式是可以选择的,这也是在被征收人为了公共利益作出自我牺牲前提下的利益平衡设置。对于实践中,有的政府出于省事的目的,替被征收人作出了决定,这实际上是对被征收人选择权的侵害。而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某些矛盾的发生,也正与个别政府的这种自我为大的行政理念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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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徐颖
  • 执业律所:北京伟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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