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颖律师

徐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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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二手房屋买卖之代理房

来源:徐颖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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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

房地产市场的持续走高,房屋成为现代居民的“奢侈品”消费。很多人由于一手房屋价格过高,或者想要购买房屋的地区已无待售房屋,会选择购买二手房。但是,在购买二手房的交易中,由于各种因素会有一定风险,本系列文章通过列举二手房购买中的八种情形,期望能保证购房者的权利。

二、基本案情

2011年4月,旅居国外的王某委托钱某代为出售其再国内的一处房产,委托范围为卖方手续的前期事宜,王某本人5月回国,将持所有原件材料亲自办理房屋买卖正式手续,过户及房款事宜由本人亲自办理。之后,陈某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与钱某就涉案房屋签订了《某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20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陈某向钱某支付了15万元定金。王某回国后认为钱某无权代理房屋的正式签约及收取定金事宜,并且房屋成交价格明显过低,因此未作出追认表示,拒绝履行合同。

陈某遂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钱某双倍返还其定金,地产经纪公司退还中介费,王某、钱某及地产经纪公司共同赔偿其房屋差价损失。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代理权限及过错责任,王某明确表明待其回国后,持所有原件材料亲自办理房屋买卖正式手续,由此可知,钱某并未取得代理王某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授权,且王某回国后并未作出追认,因此,钱某与陈某的签约行为应属于越权代理,王某并无过错,房屋买卖合同对王某不发生效力。该地产经纪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未充分审查委托书权限的情况下,即指导陈某与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最终导致合同因钱某无权代理而被确认无效,负有重大过错;而陈某对授权委托书未充分审查,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法院判决陈某与钱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钱某返还陈某定金,该地产经纪公司退还陈某中介费,钱某和该地产经纪公司赔偿陈某部分房屋差价损失。

四、律师说法

在实践中,由于房屋产权人行动不便、身处国外、工作繁忙等原因,经常出现委托代理人代签房屋买卖合同的现象。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遇到此种情形,购房人一定要要求代理人提供委托书,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无权代理导致合同无效时,代理人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同时尽量要求代理人出示房产证原件及业主身份证明等,防范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者业主因房价上涨而以不知情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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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徐颖
  • 执业律所:北京伟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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