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对于财产需要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同样在债务方面,也需要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这些问题一般会通过签订《离婚协议》进行约定,在不能通过《离婚协议》解决的时候,则需要理清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具体的承担方式。以下是主办律师在实务中汇总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承担的相关问题。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满足夫妻日常共同生活需要而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因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之债,以及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等。

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共债共签,即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共同意思表示的体现方式可以表现为负债时共同签字、共同确认,也可以表现为负债时夫妻一方签字、确认,另一方事后对债务的追认。追认的方式可以通过签订书面的文件,也可以通过微信、短信、邮件、电话录音等方式确认愿意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非举债配偶以其名下财产为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后曾归还借款等进行追认的行为;做出能推断出共同负债的行为,如借款汇入配偶名下实际控制账户等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2.基于家事代理制度,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家庭日常生活包括购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缮房屋、支付家庭生活开支、夫妻一方或双方乃至子女治疗疾病、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生产经营,以及其他生活必需而负的债务。

3.债权人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形成日常家事债务外,还会与第三人形成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如大额借贷、赠与、不动产买卖等。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将举证责任给债权人,以倒逼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三、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清偿,债权人无权要求另一方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引起的债务由夫妻中的债务人独自承担:

1.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3.一方都由其个人使用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的吸毒、嫖娼、赌博、赠与、请客因此引起的债务。

4.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四、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离婚导致男女双方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夫妻对共同债务的承担,主要是有三方面的原则,即共同偿还原则、协议偿还原则以及判决偿还原则。

1.在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首先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共同债务可被全部清偿的,剩余共同财产由男女双方协商或由法院判决进行分割。

2.男女双方可就共同债务各自的承担比例自行协商确定,双方无法通过协商确定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判决。男女双方就共同债务的偿还比例作出的协议或人民法院的裁判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偿还比例,仅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对男女双方以外的债权人,并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

3.如果一方承担了超过其应当偿还的债务份额时,有权向另一方追偿,追偿的数额以实际偿还数额与应当偿还数额之差计。

五、夫妻离婚债务的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