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5月中旬受害人李某的妻子找到所里要求我代理这个案子,案发经过为201061830分许,王某驾驶某巴士有限公司大型普通客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电动自行车与李某相撞,致李某头部受伤,经西安高新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这个案子的法律关系是比较明晰的,因前期巴士公司已经向李某支付医疗费9万余元,仅是在受害人李某后期治疗及其他各项费用上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因李某经鉴定伤残等级为9级。经本律师计算其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因案件证据较多,且司机王某迟迟不予出庭,雁塔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6月份先后组织开庭三次进行质证,因我方前期案件材料准备充分明确,对方基本没有提出异议,法院于9月底下发判决,支持金额16万余元,此案告终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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