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小平律师

蒲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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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贵州-遵义

擅长: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新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缺憾 

来源:蒲小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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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111日起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进一歩扩大,认定工伤的范围有所扩大,工伤认定的程序有所简化,工伤保险待遇有所提高,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缩小了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支付范围,但仍然存在以下缺憾:

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作保险费的,发生一至六级伤残的工伤或者职工因工死亡时,如果选择一次性处理模式,应按什么标准怎样支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

  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就目前的实际生活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特别是一些小的私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没办工伤保险的更是比比皆是。如果这些单位的职工发生一至六级工伤或因工死亡时,按照现在的工伤保险条例(老条例也存在这个问题),处理起来会有一些障碍。

(一)一至六级工伤的伤残津贴怎样支付?

  按照现在的制度设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一至四级工伤的伤残津贴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五至六级工伤的,如果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要由用人单位来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也就是说,一至六级工伤的,在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实际都是由用人单位来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可是在一些情况下,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都希望一次性解决争端,不希望拖个长长的尾巴。对于一些远离家乡外出打工的工伤职工来讲,也不希望回家乡还要每月来领取这笔伤残津贴。当用人单位是一些小的私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时,工伤职工更是不放心这种每月领伤残津贴的处理模式,担心哪一天要是这个单位人间蒸发了,我找谁要这笔钱啊?对一些用人单位来说,也希望一次性了断工伤职工的赔偿事宜,免得日后麻烦不断。由于目前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这种制度设计,影响了这种情况的妥善解决。

  (二)职式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怎样支付?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此处的制度模式是,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以一定的标准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当工亡职工的近亲属、用人单位之一方或双方均有一次性解决所有赔偿事宜的意向时,按什么标准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

  

以我们遵义为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对上述问题也没有作出地方性规定,遵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遵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遵义市煤炭管理局于二○○六年九月四日曾经下发了一个文件《关于煤矿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办法》,其中第六条规定:

“煤矿企业职工及其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遵义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也可经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亲属申请,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对已经开始领取长期性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或供养直系亲属,不得重新选择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标准为:

1、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以受伤时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标准为:一级不超过16年(含16年,下同),二级不超过14年,三级不超过12年,四级不超过10年。

2、因工死亡职工,其亲属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的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的供养亲属,可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5万元,其他供养亲属3万元。一次性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职工工亡时我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这个文件是针对煤矿企业的,对于其他行业并不适用。而且,这个文件从立法的层级上讲,它仅仅是一个般规范性文件,不是地方性法规,也不是地方政府规章。因此,在法院审判中,不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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