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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误工费一天只有8.35元

来源:蒲小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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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的误工费一天只有8.35元?

--质问遵义中院怎样理解公平正义?

  近段时间,听到习水法院不只一个法官说,遵义中级人民法院在会上给全市的法院传达了一个精神,说今后农民的误工费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来折算。不知道这个消息是否确实?因为是会议精神,没有书面的文件,所以我至今不敢完全确认这条消息的真实性,我但愿这条消息不是真实的!但从叙述者的郑重其事的态度看,应该不是闹着玩的。这就是说,以现在我们贵州省为例,2009年度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005.41元,以此为标准,平均每天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8.35元。今后的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者如果是农民,按照这个精神判决,每天的误工费就只有8.35元!先不要谈什么法律,就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看,这种算法对受害一方都很难说是公平的!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一个农民,就算什么技术都不会,只要他四肢是健全的,就是去做小工,一天的工资再怎么低也不会只有十块八块吧?一天8.35元的误工费,怎么看都觉得不公平!仿佛我们的法院不是在保护受害人,而是在袒护侵权人!

  农民的误工费的计算,以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以“农林牧渔业”的行业平均工资为基数来折算,这种算法,当事双方都能接受。就算我作为侵权一方的代理律师,我也不会觉得这种算法有什么不公平的地方。我不知道遵义中院为何为作这样的规定?

从现有的成文法来分析,《民法通则》中并未明确提出误工费的概念,只是表述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并无误工费怎样计算的详细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3条规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也就是说,现有的成文法中,并没有法律条文能够支持8.35元一天的误工费标准的这种计算方法!在司法实践中,一个农民,要想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是非常困难的。因此,一般都是参照“农林牧渔业”的行业平均工资来计算农民的误工费。我不知道,遵义中院作出这样的内部规定的依据是什么?我不知道,到底会有多少人认为这是一个符合公平正义理念的规定?也许,在网上搞一个网络投票,或是到人流量大的地方去做一个随机的问卷调查,或是搞一个其它什么形式的调查,能够听听民意,看看这个8.35元一天的误工费标准能有多少的支持率!我们的法院不是常常讲审判不光要看法律效果,还要看社会效果吗?一个农民给他8.35元一天的误工费,会是什么样的社会效果?我看不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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