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煜琰律师

李煜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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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男子球场内“捡”1600粒高尔夫球被判盗窃

来源:李煜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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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伙同球场保安进入球场湖中捞球;赃物估值一万元,分别获刑三年。

客人将高尔夫球打进球场的人工湖内,两名无业男子便说服两名球场保安,在近2个月时间内捞了1620粒高尔夫球。
  
  201111月,一中院终审判决冯书凯等四人构成盗窃罪,各判刑三年。
  
  保安为同伙通风报信

现年28岁的冯书凯,曾经营着一家高尔夫球专卖店,专门从事二手球批发。

相关材料显示,冯书凯知道打入湖中的球,客人就不要了。球场有工作人员负责打捞,球场保安负责巡逻看管。于是,他认识了球场保安张永永、张伟等二人,商定由他们俩人把冯书凯等带入球场,并负责望风。冯书凯承诺每捡一个球给他们一块钱。随后,冯书凯雇用另一被告人为其捞球。

201058当晚,冯书凯等人再次来到球场捞球时,正遇球场保安队长巡逻。正在监控室值班的张伟,向张永永通风报信,告知正在捞球的冯书凯等人“躲避”。
  
  但是,冯书凯等人还是被发现了。事后,张永永、张伟二人还为冯书凯向队长说情开脱。
  
  球场称禁止外人捞球
  
  球场保安经理证言称,高尔夫下场专用球由客人购买,球被打进湖里,客人一般就不要了。这些球不允许他人打捞,均由球场安全事务部负责打捞、上交后,公司统一将打捞上来的球,作练习用球使用。张永永在公司负责看练习场,他和张伟的职责不包括捡拾高尔夫球。而球场是封闭空间,非会员不能随便进入,所以打入湖内的高尔夫球属于球场。
  
  一审判决被维持
  
  法院查明,从20103月下旬至58被控制,冯书凯等4人共在万柳一家高尔夫球场内盗窃高尔夫球1620粒。经鉴定,高尔夫球价值人民币10054.8元。
  
  今年8月,海淀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冯书凯等四人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三千元。
  
  前日,一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释法
  
  “捞无主球”是否构成盗窃?
  
  被告方主张,这些高尔夫球属于客人,球场没有占有和管理权,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扰乱球场秩序。
  
  法院称,不论球属于客人还是球场,均系被告人之外的“他人”,四人窃取他人财物,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
  
  保安行为是否为职务侵占?
  
  被告人之一、球场原保安的辩护人提出,事发时,被告人在岗值班,未参与盗窃活动,其只能构成职务侵占。
  
  法院认为,被告人职务不是负责看管、捡拾高尔夫球,其伙同他人“捞球”与其职务无关,而其通风报信等实际上也参与了盗窃。因此,其行为应以盗窃罪追责。
  
  被盗物残值如何估价?
  
  被告人称,落入湖内的球,经浸泡已经失去正常使用价值,法院认定的盗窃数额偏高。
  
  法院称,司法解释规定:“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委托制定的估价机构估价”。该案涉案数额,按照司法解释做出的。
 

律师点评:

    本律师认为北京法院一二审的判决是值得商榷的。本案中,高尔夫球落入湖内且客人放弃打捞,可以推断出客人已经放弃了落入湖中高尔夫求的所有权。因此,这些高尔夫既不属于客人所有,也不属于高尔夫球场所有。依据民法原理,这些高尔夫球应属于无主物,而无主物适用先占原则,即谁先占,谁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因此应由捡球的被告取得高尔夫球的所有权。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在未清晰分析上述民法基本原理基础上,得出高尔夫球属他人财产,被告侵犯他人财产的错误结论,并因此做出了错误的判决。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李仁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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