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无逸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复旦大学法律硕士。李煜琰律师执业十余年,成功处理了上百起公司法律诉讼、非诉讼事务,担任多家大型公司的法律顾问。执业专长为涉及公司法律纠纷,房产法律纠纷的各类领域,如:合同管理、股东权益、股权激励、并购重组、知识产权、抵押担保等业务领域。客户包括中中型民营企业、政府机关及社会团体。
擅长:公司企业,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上海无逸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复旦大学法律硕士。李煜琰律师执业十余年,成功处理了上百起公司法律诉讼、非诉讼事务,担任多家大型公司的法律顾问。执业专长为涉及公司法律纠纷,房产法律纠纷的各类领域,如:合同管理、股东权益、股权激励、并购重组、知识产权、抵押担保等业务领域。客户包括中中型民营企业、政府机关及社会团体。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融资业务介绍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简称“上海股交中心”)经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归属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监管,遵循中国证监会对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是上海市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可以称为纳斯达克(NASDAQ)市场的中国版本。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项目负责律师:黄涛律师18621655388李煜琰律师13918383680李仁正律师15800595718李乐元律师13901748699周晓辉律师15801825316传真:021-60561299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楼网址:http://wqlegalabc.zfwlxt.com证劵市场之上海股交中心挂牌融资业务一、上海股交中心的战略定位1.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中国主板、创业板市场的必要补充和重要支撑;3.探索建设中国场外交易市场的重要平台。上海股交中心主要面向国内未上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型成长性企业,提供快捷、高效、低成本的股权融资和股权交易服务。企业可以借助上海股交中心市场平台,熟悉资本市场规则,完善公司治理,改善经营管理,积累企业信用,实现快速成长。二、上海股交中心的融资优势“多次、快速、低成本、政府补贴”1.“多次”是指企业可根据需要,一年内多次定向融资。2.“快速”是指从项目启动到实现挂牌平均时间为3个月左右。3.“低成本”是指企业挂牌融资的全部费用不到公开市场的1/8—1/10。4、“政府补贴”是指上海市政府、山东省政府等许多地方政府都会对当地企业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给予数额较大的财政补贴。三、上海股交中心挂牌给企业带来的好处(一)、增进融资能力1.可在挂牌前进行定向融资;2.可进行后续增发和配股募集资金;3.可以股权质押贷款或股权质押反担保贷款;4.可提高银行对企业授信额度,增强企业贷款融资能力。(二)、确定股权价格、实现股权增值通过挂牌交易,提高了公司股权的流动性,有利于股权获得公允的市场价格,也有利于公司股权的增值。(三)、规范公司治理1.上海股交中心挂牌是一个规范企业经营的过程;2.上海股交中心对企业实行持续监管服务。(四)、提升企业形象1.可以提高企业在全国的知名度;2.可以让更多投资人了解企业的情况,方便企业融资和实现战略性发展;3.得到当地政府的关注和支持,也会得到媒体的关注,能够有力提升企业在政府和客户中的形象。四、上海股交中心企业挂牌条件(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二)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四)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五)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六)股份的发行、转让合法合规;(七)注册资本中存在非货币出资的,应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八)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五、盈科律师事务所简介盈科律师事务所及证券三板业务盈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2000多名律师,且持续快速发展中。在中国大陆已设立15家分所;在伦敦、维罗纳、布达佩斯、圣保罗、台湾、香港、纽约、悉尼、东京、莫斯科、旧金山、约翰内斯堡等地设有分所;另有20余家分所正布局于世界各发达区域。盈科律师事务所已发展成为中国规模最大、专业服务能力最强的律师事务所之一。证券三板法律服务作为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业务,业绩斐然。盈科律师事务所是最早获得司法部、证监会授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之一。迄今已为中国数百家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境内外首次发行以及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并购与重组、私募、证券三板市场挂牌融资交易等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在证券业务领域居领先地位。在开展证券业务的过程中,盈科证券律师团队与国家证监会、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发改委等以及众多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均建立了良好的工作联系;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股交中心等以及众多知名券商、保荐人、推荐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保持着融洽的沟通与合作。上海股交中心项目负责律师:黄涛律师项目核心成员18621655388邮箱:67752989@qq.com李煜琰律师项目核心成员13918383680邮箱:bruceli517@163.com李仁正律师项目核心成员15800595718邮箱:renzhenglee@126.com李乐元律师项目核心成员13901748699邮箱:36132707@qq.com周晓辉律师项目核心成员15801825316邮箱:735367228@qq.com
两男子伙同球场保安进入球场湖中捞球;赃物估值一万元,分别获刑三年。客人将高尔夫球打进球场的人工湖内,两名无业男子便说服两名球场保安,在近2个月时间内捞了1620粒高尔夫球。2011年11月,一中院终审判决冯书凯等四人构成盗窃罪,各判刑三年。保安为同伙通风报信现年28岁的冯书凯,曾经营着一家高尔夫球专卖店,专门从事二手球批发。相关材料显示,冯书凯知道打入湖中的球,客人就不要了。球场有工作人员负责打捞,球场保安负责巡逻看管。于是,他认识了球场保安张永永、张伟等二人,商定由他们俩人把冯书凯等带入球场,并负责望风。冯书凯承诺每捡一个球给他们一块钱。随后,冯书凯雇用另一被告人为其捞球。2010年5月8日当晚,冯书凯等人再次来到球场捞球时,正遇球场保安队长巡逻。正在监控室值班的张伟,向张永永通风报信,告知正在捞球的冯书凯等人“躲避”。但是,冯书凯等人还是被发现了。事后,张永永、张伟二人还为冯书凯向队长说情开脱。球场称禁止外人捞球球场保安经理证言称,高尔夫下场专用球由客人购买,球被打进湖里,客人一般就不要了。这些球不允许他人打捞,均由球场安全事务部负责打捞、上交后,公司统一将打捞上来的球,作练习用球使用。张永永在公司负责看练习场,他和张伟的职责不包括捡拾高尔夫球。而球场是封闭空间,非会员不能随便进入,所以打入湖内的高尔夫球属于球场。一审判决被维持法院查明,从2010年3月下旬至5月8日被控制,冯书凯等4人共在万柳一家高尔夫球场内盗窃高尔夫球1620粒。经鉴定,高尔夫球价值人民币10054.8元。今年8月,海淀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冯书凯等四人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三千元。前日,一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释法“捞无主球”是否构成盗窃?被告方主张,这些高尔夫球属于客人,球场没有占有和管理权,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扰乱球场秩序。法院称,不论球属于客人还是球场,均系被告人之外的“他人”,四人窃取他人财物,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保安行为是否为职务侵占?被告人之一、球场原保安的辩护人提出,事发时,被告人在岗值班,未参与盗窃活动,其只能构成职务侵占。法院认为,被告人职务不是负责看管、捡拾高尔夫球,其伙同他人“捞球”与其职务无关,而其通风报信等实际上也参与了盗窃。因此,其行为应以盗窃罪追责。被盗物残值如何估价?被告人称,落入湖内的球,经浸泡已经失去正常使用价值,法院认定的盗窃数额偏高。法院称,司法解释规定:“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委托制定的估价机构估价”。该案涉案数额,按照司法解释做出的。律师点评:本律师认为北京法院一二审的判决是值得商榷的。本案中,高尔夫球落入湖内且客人放弃打捞,可以推断出客人已经放弃了落入湖中高尔夫求的所有权。因此,这些高尔夫既不属于客人所有,也不属于高尔夫球场所有。依据民法原理,这些高尔夫球应属于无主物,而无主物适用先占原则,即谁先占,谁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因此应由捡球的被告取得高尔夫球的所有权。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在未清晰分析上述民法基本原理基础上,得出高尔夫球属他人财产,被告侵犯他人财产的错误结论,并因此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李仁正律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终审判决某银行及其总行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申请并办理撤销包某《个人信用报告》中涉及的不良还贷记录。本案是银行与个人之间因信用记录引发的纠纷,也是二中院审理的第一起公民因银行不良信用记录而提起的诉讼。2000年9月19日,包某因住房贷款事宜与银行、房产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包某向银行借款41万元,还款方式采取委托扣款方式,包某在该银行开立了专用账户,并授权银行每月从该帐户上扣款。由于银行电脑升级导致包某开立的帐户号码变更,银行此后未再扣款。2004年6月7日,房产公司通知包某银行已从其交至银行的保证金中将其所欠的应付贷款扣除,并要求包还款。包某通过电话询问银行工作人员得知,由于其帐号变更使银行无法扣款。为此,包要求银行予以赔偿,但未能达成协议。直到2006年5月9日,包某才与银行重新签订了《代扣还款委托书》,并以变更后的还款帐号开始还款。在此期间的2006年3月15日,包某查询了个人信用报告,该报告记载了包未还款的历史记录。2006年9月19日,包某拿着招行信用卡中心的退件通知函及弹性信贷销售单,以此证明其曾申请招行信用卡和车贷,但由于其有不良贷款记录而被拒绝。其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银行及银行总行删除对其的不良信用记录,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包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审理中,包某认为自己的银行还贷帐号被变更是由于银行系统升级造成的,银行在明知系统升级帐号变更的情况下,不积极采取转帐划款措施,对自己也不尽告知义务。因此,未能按期还款的责任在银行一方。据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银行删除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并赔偿1.6万余元经济损失及8万元精神损害金。银行认为电脑系统升级造成包某的还贷帐号变更后,自己对包某已履行了告知义务,然而包在已知自己还贷帐号变更的情况下,不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通知银行。因此,对其未能按期还贷包负有直接责任,并拒绝赔偿包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金,但表示可探讨删除包不良信用记录问题。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银行电脑系统升级是包某还贷帐号变更的原因,银行应当知道包某的银行还贷帐号变更的情况,然而银行在包某帐号变更后,没有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因此,银行应承担未能扣款的主要责任。据此,银行由于自己的责任,而使包某个人信贷出现不良记录,从而降低了包的个人信用评价,使包的个人信用受损。银行此种行为,显不合理。银行客观上利用自身优势将自己的工作失误转嫁到贷款人,鉴于此,包某要求银行撤销不良信用记录予以支持。但包某在得知帐户号码变更后未及时授权银行扣款亦负有一定责任,且请求经济及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故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先报警,并还钱,因商户和银行审核不严导致你的损失,可要求赔偿。如果你不还钱,法院会认为没有给你造成现实的损失而不支持你的诉请,我这里有类似判决
如果公司章程有约定,按照章程来处理;另外,如果这个朋友仅仅是股东,而不担任工资管理层职务的话,对于工资的正常经营活动是没有决定权的,不需要他的同意,除非你们另有协议约定。建议带上相关材料找律师面谈,聘请律师设计解决方案
加班费属于你应得的劳动报酬,可以主张。不属于补偿
没领结婚证本身就不存在婚姻关系,只能说是同居关系,这纠纷最好双方协商,可以尽快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