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煜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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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儿子买房,媳妇是否有份?

来源:李煜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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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上海房地产法律网 www.legalabc.com) 

       随着房价的一路飙升,房子已经成为老百姓生活中的头等大事。很多父母为了减轻子女的购房压力,将自己的积蓄拿出来为子女支付首付,便于结婚之用。但是在生活中,如果一旦子女的婚姻出现危机,这种做法常常会引发纠纷。对于房屋的所有权,处在不同的立场,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情况:

        一、父母在子女婚前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此种情况下,父母的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的。

        二、父母在子女婚后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而上海市高院的理解是: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就可以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因此,此种情况下,父母的出资仍然是赠与自己子女的。

        三、父母在子女婚后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的配偶名下。这种情况并不多见,根据常理,还是认定为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除非当事人有证据,出资人在购房时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

        四、父母在子女婚后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的未婚妻(夫)名下。这种情况在生活极其少见,房屋这样具有巨额价值的财产一般不会在婚前就直接登记在子女的未婚妻(夫)的名下。但是此种情况,法院应当也会认定对双方的赠与,以避免权利过于失衡。

        当然,以上对于物权的认定仅限于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果有明确的约定,从约定。而司法解释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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