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赠与都能要回吗?
来源:闫凌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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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闫凌云
恋爱期间,一方赠给另一方物品尤其是大宗的,可能会想“谈不成大不了打官司要回来”,实践中的一个判例让这种想法成为“想当然”。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因男方无法举证证明该房产份额属于彩礼,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原告王先生诉称,他与赵女士于2014年确立恋爱关系,2016年购买了海淀区某房屋作为结婚用房,购房款450万元均由王先生支付。赵女士要求结婚前提是将房屋的50%份额作为彩礼登记在她名下。王先生为结婚只好同意。双方因矛盾分手后,王先生多次要求赵女士返还房屋产权,赵女士拒不返还,故诉至法院。
赵女士开庭时否认彩礼婚约之说,称其也支付了一定购房款,产权比例是双方自愿约定。房屋已经过物权公示,不具有可撤销性,故不同意王先生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主张该50%产权是彩礼,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赵女士亦予以否认。在王先生未能证明涉案房屋共有是以实际缔约婚姻为前提的情况下,产权比例与出资不符的部分,应视为王先生对赵女士的赠与。王先生要求撤销赠与,但已超过了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撤销权已消灭。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请。
由此可见,恋爱期间或婚前,赠与对方物品有时还要理性一点,让赠与的事实及原因目的均有据可查,一旦分手如有索回赠品的必要,协商不成及时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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