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凌云律师

闫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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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聊城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假离婚引发的一起房产纠纷

来源:闫凌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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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引发的一起房产纠纷

张某与王某是夫妻关系。2005年,男方张某为购买本单位售予无房职工的优惠房产,夫妻合谋办理了假离婚手续,但仍在一起生活,财产也未分割。随后张某用夫妻共同存款20万元购了房,并办理了自己单独所有的产权证。2007年,张某产生了与王某真离婚的想法,便私下通过房屋中介将房屋卖给了白某,白某支付了27万元房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王某知道后,便以房子实为她与张某共同财产张某无权处分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白某返还房子。

本案中涉及到物权的善意取得问题。《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案中的争议房产是张某和王某的共有财产,张某无权擅自处分,但第三人白某在购房时不知房子是二人的共有房产,主观上是善意的,且向张某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按物权法的上述规定,白某的购房行为符合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依法取得了争议房产的所有权,王某无权要求白某返还房子,但她可向张某另行主张相应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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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闫凌云
  • 执业律所: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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