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精神损害赔偿?
何为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是基于人格权损害的人格利益损害,是一种特定人身非财产权利。当侵权人违背法律、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平与正义,违背公序良俗(任其一即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导致他人身心痛苦,并因此受到的社会综合评价降低,后果严重的,即认定导致受害人精神损害,基于该损害主张的赔偿即为精神损害赔偿。
该请求权是基于侵权,属于侵权之债。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不能基于合同条款向对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违法侵权给对方造成人格利益损害,而不是因违反合同条款给对方造成财产利益损失,可以就该侵权行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为防止人格利益商品化,对精神损害的保护还是采用适当限制原则。只有当精神损害是基于人格权及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并且该损害行为是一种不法的“侵权行为”时,才能启动精神损害赔偿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部分摘引: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