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侠律师

洪侠

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擅长:合同纠纷,保险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如何进行财产继承

来源:洪侠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20
人浏览
  

如何进行财产继承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是1985年的立法,同年,最高院针对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颁布《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这之后的2000年司法部又颁布了遗嘱公证细则。以上3部法律法规构成目前我国继承法的法律体系。今天仅就遗嘱继承的方式以及遗产的处理做一简单的阐释。

一、继承的种类

从大的层面来说,继承共分两大类,即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其中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那么什么是遗嘱继承呢?即被继承人于生前以合法的遗嘱方式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理,待死后继承人依据遗嘱对遗产进行处理。而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没有处理自己的财产,死后继承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处理遗产。

二、遗嘱继承

(一)合法有效的遗嘱方式

继承法第16、17条详细规定了我国法律承认的遗嘱方式。具体为:

1、公证遗嘱:遗嘱人请求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遗嘱。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由见证人代书的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的效力

1、公证遗嘱效力优先: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最后所立遗嘱取代前期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三)遗赠抚养协议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强调的是财产在亲属之间的传承,当然亲属之间相互养老扶持也是一种美德和法定义务。但是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嘱人与非家族亲属签订扶养协议,生前由其养老送终,死后将遗产赠与的行为,比如以前的“五保 户”,现在的养老院等。

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三、法定继承

(一)继承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子女,包括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继承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代为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四)转继承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2、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以上内容由洪侠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洪侠律师咨询。
洪侠律师
洪侠律师
帮助过 2292人好评:3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45号宏孚大厦0805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洪侠
  • 执业律所:辽宁华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102*********36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 地  址:
    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45号宏孚大厦08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