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来源:张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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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11年8月1日
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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