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友峰律师

陈友峰

律师
服务地区:海南-海口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房产纠纷中女方如何最大限度维护权益

来源:陈友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09
人浏览

房产纠纷中女方如何最大限度维护权益

 

《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半年来,离婚案件的夺房大战中,妻子败诉的概率越来越高,对此,笔者罗列如下几种有效途径来提示女方维权。

  一、婚前许诺赠与 应当办理公证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之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 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已办理公证的除外。

因此,如果小两口在婚前许诺赠与房产的,仅仅出具《赠与声明》是不够的,因为赠与方可能会撤销赠与,最稳妥方式应是就《赠与声明》进行公证!

  二、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原则上属于一方个人所有,但是可以通过约定共有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假设,男方父母赠与了房屋给男方,并将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原则上该房产是男方个人财产。

要规避该风险的,女方可以与男方书面约定房屋所有权属于共同财产,其依据在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个人支付首付,如果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也能共有房屋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因此,如果个人支付首付并将房屋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房产所有权人是登记方,如果离婚的,法院只能就共同还贷部分,根据市场价格及所占还贷比例等,由登记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

 要规避该风险的,未登记房产一方可以要求在房产登记中增加自己名字,如此一来便是房屋所有权人了,其依据在于《物权法》第十四、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文章作者: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 陈友峰律师,联系电话:13876002038

 

 

承权的放弃和丧失,其最后结果都是不发生继承遗产的结果,但两者却有明显的区别。

  一、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的权利。这种行为是出自继承人自身内心意思的真实表示;丧失继承权,是继承人有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经人民法院认定并作出判决而被剥夺其继承权,这种被剥夺是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以被剥夺人的意志为转移。

  二、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而丧失继承权则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之后,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形式。

  三、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的一种权利,它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诚心的放弃表示即可,而丧失继承权是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这种被剥夺必须受《继承法》第七条严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四、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收回,但需经人民法院依据其提出的理由作出决定;而丧失继承权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则不能改变。

 

 

亲属之间有如下法律效力:

  (l)在婚姻法上的效力。 婚姻法规定,一定的亲属如夫妻、父母和子女间负有互相扶养或抚养、赡养的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父母和子女间有互相继承财产的权利;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禁止结婚的规定。

  (2)在刑法上的效力。 对于某些犯罪,刑法上有规定,例如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3)在民法上的效力。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在民法上确定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应继份额等。

  (4)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在诉讼法中,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回避的原因。比如,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回避。民事诉讼法也有相同的规定。

  (5)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在劳动法上,规定一定的亲属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法第73条规定,在劳动者死亡之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此外,对于职工配偶分居两地,以及父母不与职工住在一起的,还享有探亲假的规定。

  (6)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是中国人的近亲属的,如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可以经申请批准加人中国国籍。同时规定,中国公民是外国人的近亲属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以上内容由陈友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友峰律师咨询。
陈友峰律师
陈友峰律师
帮助过 547人好评: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海南省海口市亚希大厦18楼1803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友峰
  • 执业律所: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601*********19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海南-海口
  • 地  址:
    海南省海口市亚希大厦18楼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