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印华律师

任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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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安徽-合肥

擅长:房产纠纷,继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公司企业

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的事实,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任印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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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先生看中了一处商铺,于20109月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书》,约定了所购房屋的具体位置,并支付了首期付款25万元,20116月,支付了购房余款35万余元。7月份,遂通知所有的认购者签订正式合同。何先生此时方知道开发商刚刚取得预售许可证,但还是满怀希望地准备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出乎意料,何先生被告知:所购买的商品房由于设计变更已经消失,如果愿意,可以把房款退给你。何先生感到受了骗,向专业律师咨询怎样维权。

任律师认为:

《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本案中开发商将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违法预售,房产管理部门应依上述规定予以处理。

何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虽然是《认购协议书》,由于双方约定了所购房屋的具体位置,何先生已经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且此时开发商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预售合同已经有效成立。但是何先生所购买的商铺由于设计变更已经消失,基于此,何先生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开发商隐瞒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直接导致了合同的解除,买受人何先生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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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任印华
  • 执业律所: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40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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