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所购房屋,离婚应如何分割?
来源:任印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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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蜀山区市民张某(男)与秦某(女)于2006年3月登记结婚。结婚后小两口与张某父母住在一起,但是婆媳关系一直理不顺以致影响到夫妻感情。2010年3月,老两口为儿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从亲戚朋友处举债近20万元支付了首付款。签订合同是儿子一手操办,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张某购房后系用个人工资还贷。但是,张某及其父母购买房产的行为没能挽回女方的心,今年8月初,女方向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均分房产。张某为此咨询了专业律师。
任律师认为:
张某父母举债为儿子购房,并登记在儿子一人名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上述规定,张某父母的首付应视为对张某个人的赠与,首付款及其相应的增值部分依法应为张某的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由于张某父母只是出资首付款部分,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个人工资之于所购房屋的还贷及其增值部分,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这部分财产应依法分割。以上内容由任印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任印华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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