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印华律师

任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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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安徽-合肥

擅长:房产纠纷,继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公司企业

开发商瑕疵交付与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来源:任印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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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6日,龚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10318日。房地产公司如期把房门钥匙叫道了龚先生手中后,龚先生即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尔后,全家入住新房。但是,时至今日,龚先生都没有拿到房产证,更令其纠结的是,这个楼盘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房地产公司无法向其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那么,房地产公司应该向龚先生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

任律师认为:

购房者在收房时应该坚持“先验收后收楼”的原则,即首先查验交楼必须具备的文件,其次必须实地考察验收,最后签署收楼文件。收楼中必备的文件包括:《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工程质量认定书》、《竣工验收合格证》、《实测面积测绘报告》。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上述法定文件,购房者有拒绝验收和接收房屋的权利,逾期交房的责任应该由开发商承担。

    本案中,龚先生已经签署了收楼文件,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房屋转移占有并已交付使用,可以视为龚先生已经认可开发商如期交房。当然,如果因为房地产公司怠于办理上述法定文件给龚先生造成了损失,开发商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依约承担逾期办理产权证书的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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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任印华
  • 执业律所: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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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40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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