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房产应考虑增值部分
来源:任印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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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结婚,方某男于2007年3月在合肥市经开区订购了一套商品房,并交定金3万元。2007年8月,方某与孙某女结婚。2007年10月,方某以个人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付清了首付款8万元(包括定金3万元)。2008年5月,夫妻二人从开发商手中拿到了房门钥匙并借款4万元对所购房屋进行了装修。9月,顺利拿到了房产证,并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岁月荏苒,二人的感情由出现危机到最终破裂,孙某最终于2011年7月份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近4年间二人共同还贷6万元。方某咨询:自己名下的、尚欠房贷的房产应该如何分割。
任律师认为:
房产虽然登记在方某个人名下,但是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于婚后,拿到房产证更是在婚后,该房产仍然属于方某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方某向房地产公司支付3万元定金发生于婚前,因此3万元定金属于方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本案中夫妻共同所有的原值部分包括三部分:首付款5万元(扣除定金3万元);装修费用4万元;共同还贷6万元。
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房产的增值部分也属于分割范围,本案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该按照下述公式分割:房产原值(5万+4万+6万)×增值系数(房产分割当时的市场价/合同价)/2。双方如果对房产分割当时的市场价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申请委托相关机构依法评估。以上内容由任印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任印华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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