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印华律师

任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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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安徽-合肥

擅长:房产纠纷,继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公司企业

退订购房,开发商应返还预付房款

来源:任印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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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倪女士2011年年初在合肥市滨湖新区为儿子订购婚房一处,在预订单上签字之后,倪女士交付了定金10000元和房屋预付款80000元,5月份,儿子与女友分手,银行贷款由于政策收紧,也迟迟贷不下来。倪女士向开发商提出退订商品房,并退回定金和预付房款。开发商拒绝倪女士的请求,而是强硬要求倪女士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任律师认为:

倪女士所订商品房为预售房,其虽然已经在预订单上签字,但是双方仍然没有签订正式合同,二者之间仍然没有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买受人要求退订的理由显然不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可以直接归责于买受人,因此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即买受人无权索回定金。

    关于房屋的预付款80000元,开发商则应予以退回,因为双方没有成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买受人即使在缔约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但由于其已经承担定金责任,根据公平原则,开发商仍然应该退回买受人所交付的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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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任印华
  • 执业律所: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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