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指定分包的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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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指定分包
根据以上规定,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实质上是违反了国家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对总包施工单位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指定给其他分包人;但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总包施工单位为了承接工程,不得不接受建设单位指定分包。
建设单位指定分包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但由于该规定仅是建设部令,而《合同法》第52条第5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故不能以建设单位指定分包为由而否定指定分包合同的效力,仅能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建议总包单位最好签订三方合同,明确约定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责任,而有的建设单位为了逃脱责任,而要求总包单位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这种做法增加了总包单位的风险;
3.总包单位应在总包合同中对建设单位指定分包范围约定清楚,避免建设单位指定分包范围没有限制。
5.总包单位要注意对配合管理费及水电费的收取,最好约定为由建设单位代扣直接支付;
如××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关于分包工程的税收征管管理规定,总包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如分包单位不提供分包工程款发票,总包单位将额外支出税款,且税务局税单也不会明确列出代扣代缴包括哪项分包工程款税款,在形成争议纠纷时,对总包单位举证非常不利。
1.审核分包单位是否具备专业工程承包资质,如建设单位及分包单位不愿提供,则需向建设单位发函说明情况;
3.指定分包工程对总包单位造成损失,或其进度质量等影响总包工程时,总包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分包单位去函,要求工期顺延,赔偿损失。
5.对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工程要加强现场管理,水电费管理且及时办理签单。如总包单位的配合超出合同约定的配合内容,总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和分包单位要求增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