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情形--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来源:马跃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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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包人己经违约的情况下,如承包人履行其法定义务可以避免建设工程 质量缺陷的发生,但承包人却未履行法定义务,以致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生, 此种情形系法律上的混合过错。对此,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工程质量缺陷 的法律责任。发包人与承包人混合过错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从设计文件、勘察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缺陷的严重程度,是否属于一般原理的错误所造成的(或是计算笔误造成的),并结合以承包人应具有的专业知识(而不需要很深的相关专业知识)是否就能判断的缺陷;
(3)缺陷与经验的匹配程度:若二者是匹配的,则可认定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反之,则不应认定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3.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或指定专业分包人),而总承包人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总包管理义务。 无论是分包人或承包人自己选定的合法分包,还是发包人直接指定的分包,作为总承包人均应履行总包管理的职责。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若总承包人履行总包管理职责的,则由发包人自己承担过错责任;若总承包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总包管理职责的,在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同时,承包人也应当承担由于其履行总包管理职责暇疵的过错责任。工程质量争议的产生,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工程结算,导致建设单位索赔,或主张冲抵工程款尾款,或主张不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等。因此,施工单位应提高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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