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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知识产权)

来源:白化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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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德州畅想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湖滨南路德百写字楼1318

法定代表人:王俊芳                 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桑田路7166F

法定代表人:马飞虹                 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德中民初字第29号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特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一、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9)德中民初字第29号判决,予以改判。

二、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进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理由如下:

上诉人与北京爆豆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器托管/服务器租用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北京爆豆科技有限公司)托管在乙方(上诉人)IDC数据中心服务器壹台,利用该服务器进行以网站为主的信息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络宽带为100M共享的数据端口及壹个U的机位空间”,由此可以看出,上诉人与北京爆豆科技有限公司是一种委托关系,北京爆豆科技有限公司将IDC数据中心服务器托管在上诉人处,上诉人为北京爆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数据端口及机位空间,因此上诉人既不是“网址为:www.baodou.cn”的主办者,也不是其开办者。

二、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根据上诉人与北京爆豆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器托管/服务器租用合同》约定可以看出,上诉人与北京爆豆科技有限公司就IDC数据中心服务器而言,是一种委托关系;就数据端口及机位空间而言,是一种租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作为IDC数据中心服务器的受托人、数据端口及机位空间的出租人是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2、另外,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各项损失50000元”无任何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皆有错误,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德州畅想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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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白化勇
  • 执业律所: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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