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昌盛律师

杨昌盛

律师
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出卖人应当怎样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杨昌盛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19
人浏览

没有约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怎样承担违约责任?

杨律师解析: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以上内容由杨昌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杨昌盛律师咨询。
杨昌盛律师
杨昌盛律师
帮助过 227人好评:3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南岗区闽江路200号龙悦大厦601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杨昌盛
  • 执业律所:黑龙江维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0810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地  址:
    南岗区闽江路200号龙悦大厦6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