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宝健律师

林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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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杭州

擅长:房产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

盗窃OR保管

来源:林宝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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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5月24日,湖北青年彭某被控盗窃罪在越秀区法院受审。基本案情为:彭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张银行卡给何某用。后来卡中无端汇入8万元。因之前有钱进账时很快就被转走,而他也接到电话说卡内为赃款。他联系不上何某,为了与何某取得联系,他就把卡注销,把里面的钱转入新账户。何某后联系了他,并让他帮忙保管,一个月后来取,但一直未来。彭某需用钱于是花了4.8万元。检察机关发现,彭某的卡被他人用作电话诈骗,那8万元其实是赃款。

 

    本律师认为彭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愿为其做无罪辩护。

    何某借用以彭某名义开户的银行卡来进行诈骗,彭某对何某的行为并不知情。货币作为种类物,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银行卡名下的钱应推定为开户人所有。本案中彭某承认自己未打过钱,那应认定为彭某与何某之间成立保管关系,彭某代何某保管这些钱。彭某按照银行的正常办事程序,注销原卡,将钱转入新账户因为之前接到过电话称有人利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诈骗,自己想联系何某却一直都联系不上。彭某希望通过注销卡片的方式联系上何某进行求证。

    既然二人之间成立保管关系。而且在卡被注销后何某确实也有联系过彭某,说钱先放在彭某处保管,他过几天来取,彭某对此也是表示认同,无拒绝返还的情形。这更加证明了双方之间保管关系的成立。在电话中彭某也是同意此方法,无拒不返还情节,不构成侵占罪。何某逾期未来领取,彭某的私自使用其中4.8万的行为,也应是民事纠纷,何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请求彭某进行返还。

    现已证明此卡中的钱为何某诈骗所得,为违法所得,由公安直接收缴上交国库即可。

PS:案件详情请见凤凰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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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湖墅南路146号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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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林宝健
  • 执业律所:浙江楷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30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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