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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瑕疵股权转让问题

来源:马国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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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瑕疵股权转让问题

瑕疵股权主要是由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出资、出资不实以及公司设立后股东抽逃资金等形成的出资瑕疵股权。出资瑕疵股权转让涉及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瑕疵股权责任承担认定等问题,股权受让方往往以欺诈或显示公平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请求撤销转让协议、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或请求调整股权转让价款,实务中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下对有关问题进行浅析:

    一、股东未出资或出资不实等情形不影响股权的设立和享有,瑕疵股权仍具有可转让性,瑕疵股权转让不必然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也并不意味着股权转让当然具有法律效力。瑕疵股权转让,一般分为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股权存在瑕疵和受让人不知道股权存在瑕疵两种情形。对于第一种情形,受让人知道股权存在瑕疵仍接受转让,对合同转让双方而言,受让方不能以股权瑕疵为由请求撤销转让协议,受让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与转让人共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出资瑕疵责任。对于第二种情形,受让人可以转让人有欺诈行为或合同显示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在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前,受让人仍应与转让人共同承担出资瑕疵责任。

二、瑕疵股权转让后,瑕疵股权转让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不自然消灭。瑕疵股权应当得到补正,不实出资应当补足。在股权已经转让的情况下,应当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对未支付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股权转让仅发生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对于公司而言,要掌握转让是否存在善意、转让协议的内容或履行等情况,成本过大且不必要,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存在转让恶意、逃废出资责任,公司也无力查知和制止。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承担共同责任,可以将查知股权的真实状况责任局限于转让合同双方,符合权利义务均衡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则。受让方在承担责任后可根据合同继续追究转让方责任,对于受让方并无不公平之处。

三、无效瑕疵股权转让协议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是因其违反公共利益或者缺少使其有效的条件,是绝对无效的,自始无效,无论时隔多久,只要致其无效的客观状态始终存在,则这类合同不因其经过若干年就变成了有效合同。但当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知道股权被非法转让并且办理变更登记后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此种情形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

马国良   律师

二零一零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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