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婚假产假(汇总)
来源:兰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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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规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5天)外,增加晚婚假20天。
1、按照《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由单位支付。
3、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有爱婴医院出具纯母乳喂养证明的,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1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生育女职工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都可以享受。
4、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30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30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5、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生育之日起90日内,由用人单位到社保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逾期未申报的,作为自动放弃处理。申报时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劳动合同书、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婚姻证明。
如您遇到此方面权利损害或还有疑问,请咨询兰军律师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5天)外,增加晚婚假20天。
1、按照《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由单位支付。
3、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有爱婴医院出具纯母乳喂养证明的,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1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生育女职工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都可以享受。
4、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30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30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5、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生育之日起90日内,由用人单位到社保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逾期未申报的,作为自动放弃处理。申报时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劳动合同书、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婚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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