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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

来源:兰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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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5月,某女士投诉四川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其怀孕期间,因为工作调动后不适应新岗位要求调整及身体不适请假原因,双方发生争议,公司对其进行劝退,并于该女士投诉前宣布将其开除,停发上月工资及停办社保。该女士称,她到该公司工作半年时间,用人单位没有与该女士签订劳动合同。

 

案件处理

接到投诉后,龙泉驿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用人单位下发了劳动保障询问通知书,听取了双方的陈述,进行了调查,确认该女士投诉事实基本属实。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用人单位表示积极整改,立即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要求该女士回单位工作并对违法违规问题自行进行纠正。但该女士表示不愿回该公司工作。双方接受龙泉驿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调解,就未签订劳动合同、社保、工资等相关赔偿、补办事宜依法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协议。

 

案例评析

用人单位对涉及到女职工在“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一般都比较敏感。不少女职工不懂法、不知道怎样维权或为了工作不愿意得罪用人单位。我国劳动立法上,对女职工特别是在“三期”女职工的保护是具有倾向性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除外。”1988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124月已废止)和20124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国务院令第619号)对女职工“三期”工作安排都有明确规定。上述案例中,某女士因怀孕要求调整做适当工作或休病假都符合法律法规,而用人单位的行为明显违法违规。

女职工只有在确实存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所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情形的,用人单位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赔偿,但用人单位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用人单位要证明存在严重违纪或重大损害的实际行为;二、用人单位要有合法有效并公示过的规章制度作为相关依据。

“三期”女职工请假,产假期限长,哺乳期工作时间缩短,确实给工作带来了诸多的低效和不便,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想办法对女职工调岗降薪,或制造违纪情况等等,以达到逼迫员工自己离职或“合法解雇”因此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目的。其实,用人单位这样的做法不仅违法违规被查处,同时也有损公司形象,得不偿失。女职工的健康关系重大,用人单位在对“三期”女职工的管理上,应依法办事,同时也要给予更多的人性化关怀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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