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以平均工资为基数
来源:兰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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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已于今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决定对《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作出调整,同样自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计发: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同时,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享受的生育津贴,以个体人员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天数)后,再乘以下列具体天数计发:生育的按98天计,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按15天计;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按42天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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