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月超律师

吴月超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企业,综合

企业经济处罚权的思考

来源:吴月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30
人浏览

“迟到十分钟,扣除半天工资,宿舍卫生不合格,罚款三百元。”这类规定处罚性规定,几乎在每个公司的规章制度中都能有规定。那么,公司规章制度中这样的处罚规定到底合不合法,公司有没有权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公司是社团法人,人的集合,为了规范日常的经营秩序,实现经营目的,必须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公司内部人员的行为。《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可以看出,依法制订劳动规章制度既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法律并未对公司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各个公司情况千差万别,公司规章制度应当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具体制订,所以公司有权制定包含奖惩罚内容的规章制度。

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司业制订的包含经济处罚内容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十九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从以上法律我们不难看出,只要订立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就具有法律效力,企业与劳动者都应当严格遵守。而目前来看,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并没有关于公司对员工进行经济性处罚的相关规定(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性处罚实质是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事实上禁止了公司对员工采取经济处罚),根据“法无禁止即为许可”的原则,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用人单位拥有经济处罚权并无不妥。

事实上我国立法和法律实践中也不乏支持企业处罚权的实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0410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9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20%2008 11 1 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以上都是我国地方立法明确肯定用人单位可以再规章制度中规定用人单位拥有经济处罚权。

综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要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并向劳动者公布,那么在劳动规章中的关于奖惩制度的规定即为合法有效,公司有权依据该规章制度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劳动者进行处罚。

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多数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并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但在现实和司法审理中依然被确认有效。即使以后严格了制定程序,但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只规定了规章制度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未要求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同意。而且由于劳动者在劳动观关系中由处于极度弱势地位,无法与公司平等对话。这些因素必然导致一些公司乘机单方面制定一些权利义务失衡规章制度,刻意加重对劳动者经济处罚,减轻己方责任。所以,目前亟需通过立法对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内容以及公司做出处罚决定的程序进行规制,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权利,借公司规章制度之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

吴月超,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曾令,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士

大象律师团队(专业劳动法团队):www.daxianglvshi.com  

电话:400-678-5164/13910137762

注明出处,欢迎转载。


以上内容由吴月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吴月超律师咨询。
吴月超律师
吴月超律师
帮助过 1926人好评:1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辰东路8号汇宾大厦A座6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吴月超
  • 执业律所: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101*********51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辰东路8号汇宾大厦A座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