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月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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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死亡赔偿金大幅提高

来源:吴月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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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起,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赔偿金同步与参保职工标准上调。人保部网站日前公布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这是《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章之一。新办法大幅提高非法用工单位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赔偿标准。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办法规定,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而此前规定的赔付标准为,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原劳动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注: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之规定,所谓的“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违法用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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