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宁律师

闫宁

律师
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车辆改装,保险公司拒赔

来源:闫宁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18
人浏览
  日前,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这起案件的原告高菲(化名)由于在保险合同期内擅自改装了保险车辆,导致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未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2006年4月,高菲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高菲向这家保险公司投保自己的一辆货车,投保的范围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期限自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还对被保险车辆的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使用性质等进行了约定。同时,这份保险合同附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当天,高菲即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相应的保险费用。

  合同签订后不久,2006年7月的一天,高菲更换了所投保的这辆车的发动机及车架,但一直没有书面通知这家保险公司。谁知,几天后,高菲的这辆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应该由高菲对事故负全责。不久,高菲在修理厂对这辆车进行了修理,共花费了3万余元。而当她拿着相关的收据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遭到了拒绝。一气之下,她将这家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对于保险合同的签订和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并没有异议,但保险公司之所以没有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是因为高菲在保险合同期间擅自对保险车辆进行了改装,更换了发动机及车架,并因此导致了保险车辆危险程度的增加,所以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而高菲也承认,在改装保险车辆后,的确一直没有书面通知过保险公司。

  房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高菲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对投保车辆的发动机及车架进行了改装,却未能依约履行书面通知被告保险公司的义务。根据上述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原告未履行书面通知被告的情况下而发生的保险事故,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由闫宁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闫宁律师咨询。
闫宁律师
闫宁律师
帮助过 413人好评: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00号,省军区招待所C座322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闫宁
  • 执业律所: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0312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 地  址:
    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00号,省军区招待所C座3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