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本人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业务娴熟,办结了诸多刑事、民事等案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能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擅长于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名誉损害等侵权纠纷,婚姻、继承等家庭纠纷,欠薪、工伤等劳动争议纠纷及医疗事故纠纷,以及各种非诉讼业务。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日前,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这起案件的原告高菲(化名)由于在保险合同期内擅自改装了保险车辆,导致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未能获得相应的赔偿。2006年4月,高菲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高菲向这家保险公司投保自己的一辆货车,投保的范围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期限自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还对被保险车辆的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使用性质等进行了约定。同时,这份保险合同附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当天,高菲即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相应的保险费用。合同签订后不久,2006年7月的一天,高菲更换了所投保的这辆车的发动机及车架,但一直没有书面通知这家保险公司。谁知,几天后,高菲的这辆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应该由高菲对事故负全责。不久,高菲在修理厂对这辆车进行了修理,共花费了3万余元。而当她拿着相关的收据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遭到了拒绝。一气之下,她将这家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对于保险合同的签订和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并没有异议,但保险公司之所以没有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是因为高菲在保险合同期间擅自对保险车辆进行了改装,更换了发动机及车架,并因此导致了保险车辆危险程度的增加,所以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而高菲也承认,在改装保险车辆后,的确一直没有书面通知过保险公司。房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高菲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对投保车辆的发动机及车架进行了改装,却未能依约履行书面通知被告保险公司的义务。根据上述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原告未履行书面通知被告的情况下而发生的保险事故,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次判决6个月
在122000元的范围内保险公司理赔
如果个人收入达到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必须提供完税发票,否则不能支持全部误工损失
向公安机关申请法医鉴定,必要委托律师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伤情稳定后向鉴定机构申请
如果房屋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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