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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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赠与财产应归谁所有

来源:冯建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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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赠与财产,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

   甲乙系夫妻。结婚后,甲的父母赠与甲一套房产。甲和其父母已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但还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现甲与乙离婚,乙提出要分割这套房子。请问:1、乙是否有权请求分割这套房屋?2、房屋的过户手续还未办理,甲的父母是否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

      甲乙离婚时,乙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首先根据我国《姰姻法》规定,赠与合同中明确只赠与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房房产是甲的父母赠与给甲的,属于甲的个人财产,乙无权要求分割。其次,我国的房屋权属归属以登记公示为准,在该房产未办理过户前,仍然属于甲父母的财产,乙也不能要求分割。

   甲父母可以在房屋进行过户登记前撤销赠与。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除非是公益等性质的赠与外,赠与人可以在实际交付赠与物前撤销赠与。由于该房产还未过户,而且父母的赠与也不属于带有公益等性质不能撤销的赠与,因此甲的父母可以在办理过户登记前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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