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律师

李娜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汕头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

末位淘汰不合法

来源:李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6
人浏览
              案例:杨某为某纸业公司员工,在该公司已工作10年以上,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公司实行改革,制定了业绩考核末位即予以淘汰的制度。杨某很不幸,在当年第一季度的考核中业绩排名最后,公司随即通知她要与她解除劳动合同。杨某认为自己工作努力,业绩比之前也有进步,公司不能仅仅因为业绩考核排名靠后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而发生争议。

那么公司以末位淘汰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合同未到期之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或是其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或是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是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这几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困难,确需裁员的,也可依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都无法律依据。显然,该公司规定的“末位淘汰制”不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范围之内,因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该公司不能以此为由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用人单位采取“末位淘汰制”淘汰、辞退员工的做法,本质上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根据的。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往往套用劳动法中规定的“不胜任工作”条款,强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单位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劳动者并不一定是不胜任工作的,即使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为其提供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仍不胜任工作的,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企业就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以上内容由李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娜律师咨询。
李娜律师
李娜律师
帮助过 635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汕头市外马路205号三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娜
  • 执业律所: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5*********97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汕头
  • 地  址:
    汕头市外马路205号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