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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是否承担责任

来源:李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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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6岁的小朋友吴某,在一所寄宿制的幼儿园全托。某日在课堂上,坐在吴某旁边的两个小朋友争抢铅笔,任课老师没有及时制止,导致一个小朋友不小心将铅笔插到吴某的眼睛,导致吴某十级伤残。家长认为幼儿园应赔偿吴某的损失,幼儿园则认为伤害的发生是个意外,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此次事故无需承担责任,因而发生争议。

对本起事故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我国《侵权行为法》在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可见,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发生的伤害事故,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从而实现举证责任的倒置,由行为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之所以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推定,是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心发育很不成熟,缺少对事物的正确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很难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而且缺乏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很有可能造成自己或他人的伤害事故,这就对学校提出更高的要求。而且一旦伤害事故发生之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其监护人来举证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将非常困难,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心健康的保护非常不利。所以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采取过错推定,由学校来举证证明,如果学校能够举证证明已经尽到了相当谨慎的注意义务,就能够免除自己的责任。

本案中,吴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课期间受到伤害,法律推定幼儿园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幼儿园辩称事故发生是意外,但并没用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幼儿园对吴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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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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