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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智障劳工,涉嫌强迫职工劳动罪

来源:孟子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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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使用智障职工并强迫劳动,涉嫌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

作者--孟子君律师

  近日,据媒体报道,托克逊县库米什佳尔思绿色建材化工厂于2006716日注册,法人代表为李**,主要经营大白粉、石英沙等。该企业用工主要经过四川渠县曾令全负责的渠县社会福利院乞丐收养所残疾人自强队以劳务派遣的方式获得的,使用包身工十人,其中8人为智障残疾人。据报道,来自四川省渠县的黑心者,打出残疾人自强队的旗号来蛊惑人心:建材化工厂从残疾人自强队招人做工,一旦进厂,这些如同包身工一样在毫无防护措施的条件下没日没夜从事着超负荷的劳动,人狗同食,得不到任何报酬却饱受欺凌,建材化工厂发的工资全部被汇往四川渠县残疾人自强队负责人曾令全的手中。 更令人触目惊心的是,这些包身工如果稍有不规,就会遭到监工皮带的抽打,或者是体罚、饿饭等形式的惩戒。         孟子君律师认为,根据媒体报道的情节,用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李**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244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该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犯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对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此外,该罪名还有一个关联罪名,即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该罪是指用人单位或个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据《刑法》第244条的规定,犯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我国现行刑法第244条没有规定,对于像李**等人这样,强迫智障人员劳动,是否属于可以加重处罚的情节。笔者认为,《刑法》第244条关于雇佣儿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规定,只是强调保护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人,在法律规定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智障人员,虽然年龄已经超过14周岁,属于成年人,但因为其智力缺损,其智力水平或许还不如不满14周岁的儿童,有可能属于民法上的无行为能力之人!因此,雇佣智障人员,强迫从事劳动环境恶劣的劳动,并有体罚,抽打、饿饭等恶劣情节,应该属于比雇佣儿童从事危重劳动罪情节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但是,目前刑法第244条中没有关于雇佣智障人员强迫劳动加重处罚的规定,因此,对于李**等直接责任人,只能按照现有规定,即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范围内,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因为李**等人雇佣智障人员并强迫劳动,情节恶劣,且已被新闻媒体曝光,舆论关注;又被张**书记指示严惩,领导重视,就不顾《刑法》的已有规定,额外给犯罪嫌疑人加重处罚。

从四川智障人员被强迫从事环境恶劣的体力劳动并被虐待一事,可以看出,对《刑法》第244条应该予以修改,对于强迫智障人员劳动的用工单位直接责任人的刑罚处罚,应该重于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以保障残障人员的合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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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孟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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