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1986年加入中国法学会会员,1993年加入民革,民主党派人士。在新疆某中级法院工作过十年,担任过业大教师、审判员等职,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多年。1999年开始从事专业刑事辩护业务,办理了上百件刑事案件,为数十人提供了无罪辩护,并使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无罪或撤诉的结局。十多年来,本人一直关注法治进程,致力于人权维护。现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
1984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1986年加入中国法学会会员,1993年加入民革,民主党派人士。在新疆某中级法院工作过十年,担任过业大教师、审判员等职,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多年。1999年开始从事专业刑事辩护业务,办理了上百件刑事案件,为数十人提供了无罪辩护,并使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无罪或撤诉的结局。十多年来,本人一直关注法治进程,致力于人权维护。现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小伙被告强奸,受害人仍是处女作者孟子君小伙被告强奸,受害人仍是处女一、卫星天线被风刮动,刘老板被维修人控告强奸2007年4月,刘庆辉的妹妹刘梅,经人介绍,慕名找到孟子君律师,要求给她哥哥刘庆辉提供刑事辩护。委托人手中只有一份刑事拘留通知书和一份逮捕通知书,她只知道自己的哥哥因为涉嫌强奸,被关押在市看守所,不能提供任何有关案件的情况或线索。接受委托后,孟子君律师先找到该案件的办案民警,提出会见嫌疑人的请求,经与办案民警约好时间,在该市公安局法制科开具批准会见非涉密案件手续后,孟子君律师开车,带着办案民警,去市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刘庆辉。因为办案民警在场,孟子君律师担心嫌疑人不敢说实话,在介绍完自己的辩护律师身份后,孟子君律师首先问道:“办案民警有没有对你进行过刑讯逼供?”在嫌疑人还没有回答时,孟子君律师紧接着又开始讲解法律中关于刑讯逼供的相关规定和刑讯逼供的常见表现形式,比如轮番审讯,不让嫌疑人休息等等,就这样,打消了刘庆辉的顾虑,他告诉孟子君律师,他没有遭遇刑讯逼供。接着,嫌疑人简单讲述了事情经过:他家住在市郊,3月初,因为新疆天气多变,刮风多且风力较大,经常把他家楼顶安置的卫星天线(俗称卫星铁锅)移位,使他不能正常收看电视节目。每次一出问题,他只好打电话叫原销售和安装卫星接收装置的吴老板来维修,但每维修一次,该老板都要收取30元的费用。刘庆辉觉得该收费不合理,因为每次所谓维修,也只是在楼顶上对天线做方向调整和固定处理,而且不能做到一劳永逸,彻底解决卫星电视信号问题。事发当天是星期六上午,刘庆辉家的电视因为刮风,又没信号了,他只好再次打电话叫吴老板来维修。不久,来了一个身材消瘦长相一般的女孩,该女孩也姓吴,是卫星销售安装吴老板的女儿。因为这几天刮风,需要维修天线的客户太多,人手不够,而女儿学校放假,她也会维修天线。不用问客户情况,该女孩就熟练地爬上刘庆辉家的两层楼顶,几分钟后下来,进入刘家客厅再用遥控器调整电视信号,不一会,电视信号就恢复正常。在走之前,吴小姐向刘庆辉索要30元天线维修费,刘不愿意给,于是发生争执。此后对事情经过的描述,嫌疑人与受害人不同。嫌疑人只是承认争执中发生殴打受害人的情节,但不承认有强奸受害人的事实。受害人哭泣着离开该楼房院子时,有邻居看到。事发当天下午,受害人还用手机给嫌疑人的手机发了两条短信,内容一是:“你为什么要强奸我,以后我咋嫁人”,内容二是“你强奸了我,我要去告你”等。刘庆辉没有回复这些短信。当晚,吴小姐在其父亲的带领下去公安局报警,刘庆辉被抓获。二、受害人几次陈述不一致,嫌疑人一直喊冤枉在会见嫌疑人约半个多月后,该案件由移交市检查院公诉科审查起诉。在得知此信息后,孟子君律师及时与案件承办人取得联系,查阅和复制了案卷材料。在阅卷时,孟子君律师发现,该案件存在以下疑点:1,案发现场系多家人居住的三层楼房带院子的居民区,一楼院子门口还有一家24小时营业的电话亭及商店。案发时间是上午,院子内住户基本都在家,特别是经营商店的一女老板在家,如果有强奸犯罪,受害人只要喊叫,邻居都可以听见。但案卷中的证人证言却只看见女孩从院子离开时有哭泣的迹象的陈述,没有听见反抗之类的喊叫声的证人证词。2,所谓证据之一,即女孩在当天发给嫌疑人手机短信,质问嫌疑人为何要强奸自己,该短信嫌疑人没有回复,也只能是作为受害人陈述的形式之一,不是单独的书证。3,该案件除受害人陈述外,没有其他能够证明有强奸事实发生的物证,如现场勘查笔录中没有采集到嫌疑人的精液、精斑,也没有在受害人的衣裤发现被撕破或衣扣被扯掉的记录。且案发当天,依据嫌疑人描述和证人证言,该女孩穿着牛仔裤,女孩陈述时证实除带皮带的牛仔裤外,内穿紧身秋裤和短裤。嫌疑人要强奸成功,就要脱掉受害人的三层裤子,除非女孩配合,否则很难做到不将扣子之类物品扯掉。4,该女孩在卷宗内有三次笔录,三次对于遭遇嫌疑人强奸过程的陈述都不完全一致。女孩在事发当天的第一次公安询问笔录中陈述:当天修好卫星天线、调试好电视信号后,向嫌疑人索要维修费时,嫌疑人给了30元钱,但不让自己走,并强行把自己拉进卧室,压倒在其床上。然后在双方推搡过程中,嫌疑人将自己的裤子和裤头脱掉,强行发生了性关系。期间,她虽没有大声喊叫,但用力推搡过几次嫌疑人,几次使嫌疑人的阳具没有成功插入。最后,因为自己力气不如对方,被嫌疑人最终强奸,受害人感觉下体非常疼痛,所以当时就哭泣了。离开时,嫌疑人在安慰她,并提出驾驶她来时的电动车送她回去,但被她拒绝。时隔一个星期后,在第二次受害人陈述笔录中,受害人仍然陈述自己被嫌疑人强奸后,将嫌疑人推开,所以嫌疑人没有在自己体内射精。5,嫌疑人的多次供述,都不承认自己有强奸行为,甚至不承认自己有强奸意图,他还在一次讯问笔录中对办案民警说:那女孩长得不漂亮,满脸雀斑,自己根本对她没兴趣。因为对于她父亲多次所谓维修电视天线并收取维修费得事情不满,所以在女孩又要维修费时不愿意给她,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自己动手打了女孩两拳,把她打哭后,担心邻居以为自己欺负小女孩,所以才劝她不要哭泣,并把她送出院子外。在仔细研究公安机关移交的案卷材料后,孟子君律师与检察院主办案的检察官交换了意见,并提出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律师意见。办案的检察官系孟子君律师的师妹(也系从西北政法学院毕业的低年级校友),对孟子君律师的意见很重视,为慎重起见,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三、蹊跷强奸案,受害女孩还是处女身在第一次退查一个月后,检察官电话通知孟子君律师该案件公安机关移交了新的证据。孟子君律师赶紧赶到市检察院,进行了复印。原来是一份此前就有的医院医学临床检查诊断证明材料,该材料证实:受害人吴某的处女膜环形完整!检查的时间在受害人第一次陈述后第二次陈述之前。这份证据材料,无疑是对受害人前后陈述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据此,孟子君律师向办案检察官提出,该案是如果没有其他新证据,该案件应该做出证据不足、尽快释放被告人决定的律师意见。但办案检察官告诉孟子君律师,该案件需再退查一次。就这样,该案经两次退查,被告人刘庆辉已被关押6个多月。期间,孟子君律师又对被告人进行过两次会见,被告人仍坚持自己没有强奸的供述。对此,孟子君律师坚信了自己对于案件的判断,继续坚持对被告人准备做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思路。不久,该案件检察院又做出退查决定,将案件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四、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强行提起公诉,法院存疑休庭时隔一个多月后,检察院终于将案件移交法院,对被告人刘庆辉以强奸既遂提起公诉。起诉书基本按受害人第一次的陈述,认定被告人在受害人进入被告人房间后,被告人产生强奸念头,强行将受害人吴某拉进卧室,按到在床上,然后强行与受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在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孟子君律师对公诉人所能提供的所有强奸证据,进行了一一质证,孟子君律师在质证时指出:除受害人陈述外,公诉机关没有其他可以证实强奸事实存在的任何直接证据,且受害人的陈述也有反复,前后不一致。为此,孟子君律师专门宣读了受害人的三次陈述中不一致的细节部分,进行对比质证,以证实受害人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在对医院医学检查诊断证明进行质证时,孟子君律师强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6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1已作了明确的通知和批复。“在办理强奸案件中不准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检查,也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本案侦查机关在办理强奸案件中违反此规定对受害人进行处女膜检查,但该检查的结论既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依据,也不能作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在法庭辩论时,孟子君律师指出,本案只有受害人陈述这唯一直接证据(短信只是受害人一方发出,被告人没有回应,也不能作为有强奸存在的证据使用。),但依据案发当时的现场环境情况,如果真的发生强奸犯罪,受害人稍作反抗和喊叫(受害人陈述中从来没有提到被告人有用手捂住其嘴或卡脖子使其不能喊叫的情节),就会被被告人的邻居听见。此外,因为受害人陈述前后不一致,证据可信度差,不能排除因为被告人在接受维修服务后不给钱并对其进行殴打,使受害人产生报假案进行报复的可能。对本案公诉方提供的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孟子君律师指出,该勘查笔录也不能证实被告人的卧室当天发生过性行为:既没有勘查到精液、精斑之类直接证明有性行为的直接物证,也没有检测到被告人或受害人的阴毛之类的间接性行为物证。公诉方提供的医学检查材料,也不能证明受害人有过性行为,甚至都不能证实受害人的生殖器官受到过侵害。(此处省略)孟子君律师认为,该案件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强奸受害人的指控证据不足。孟子君律师建议初审法庭以《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之规定,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判决被告人无罪。在被告人做最后陈述后,法庭宣布休庭。在被告人被押解走后,法庭承办人给公诉人明确表示该案件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公诉人也给孟子君律师表示,该案件他们科室意见也认为证据不足,应该存疑不诉,但检委会意见是提出公诉,所以只能服从。休庭期间,公诉人表示该案件将把庭审情况向领导汇报后,在初审审限到来之前作出决定。一个星期后,法院通知孟子君律师去法院领取裁定书。原来,检察院已经撤诉,初审法院裁定同意。不久,被告人刘庆辉被检察院做存疑不诉处理并予以释放。至此,刘庆辉已被关押近8个月时间。在领取一审法院裁定书后,在与公诉人沟通时,孟子君律师指出:处女膜检查,属于法医学检查范畴,多用于强奸杀人案件或无名女尸(包括死因不明)案件中,作为确定侦查方向或案件定性确定的一种侦查检测手段。在法医学尸检中,对于处女膜新鲜破裂处一般采用钟点指针式表述法,如3点—7点处破裂。但是对于一般强奸案件,不对受害人活体做处女膜是否有破裂的检查,而且检查结论也不得作为认定是否有强奸行为的证据。对此,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都曾有过明确通知和批复,这些通知和批复目前也没有明确作废的新规定。对于从受害人体内做精液提取和精液DNA鉴定,还是作为强奸案件的主要鉴定项目。鉴定结论也都作为案件的重要证据使用。本案主要是应该做嫌疑人分泌物或排泄物检测,而不应做明确禁止的处女膜检查。但目前在各地办案机关中,对此规定却视而不见或不知道。所以,在本案受害人还是处女的检查结果出来后,反而对检察机关的公诉形成被动。公诉人对孟子君律师表示,正因为如此,所以才退查两次,在起诉后,才做存疑不诉处理,使被告人合法关押,变相使其受到惩罚。(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案情与其他律师办理的案件如有雷同,存属巧合)
女雇工告男雇主强奸,村支书突陷牢狱之灾作者孟子君律师(一)晴天一声霹雳响,老支书支书成了强奸犯!新疆是我国的主要棉花产区,不少棉农都以种植棉花致富。2006年6月初的一天早晨,阿克苏普乡李钟福支书的家人却被一阵从厨房传来的厮打声所惊醒,李支书妻子、儿子赶去一看,正是支书与自己家雇佣的长工张军、王素兰夫妇厮打不知为何在一起。李支书妻子、儿子赶紧将三人拉开,并用手机报了警。不久,乡派出所来了两个警察,并将打架的三人带到派出所处理。当天下午,张军和妻子回到雇主院内的住处,李书记却一但直没有回家。第二天,李支书的妻子赶到乡派出所去打听情况,被民警告知李支书因涉嫌强奸,已经被带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调查!这一消息,对李支书家人无疑是个晴天霹雳!当天,县公安局就给支书家人送来刑事拘留通知书,过了几天,刑警开着警车带着李仲福回家,李支书双手带手铐、双脚被拷者脚镣,面容憔悴。在指认完强奸现场后,被警车带回县看守所。一时间乡亲们议论纷纷,李支书家人都觉得丢人现眼,不敢出门。不久,公安局又送来逮捕通知书。在亲戚的指点下,李支书妻子在县城一家律师事务所委托了一位辩护律师。时间又过去三个多月后,县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同时受害人王素兰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妇科检查费用98元及精神赔偿10万元。初审法院判决李仲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受害人妇科检查费用,驳回原告的精神损失请求。此时被告人已被关押近5个多月,得知初审判决结果,其家人和亲戚无不感到绝望,乡亲们中更是谣言四起,村委会副主任忙着提议换支书。(二)及时更换辩护律师,二审结果出现新希望初审宣判后,待在看守所的李仲福不服,提起上诉,案件移送到了地区中级法院。这时,被告人李仲福的妻子经人介绍,找到了孟子君律师,要求提供二审辩护。接受委托后,孟子君律师去中级法院复制了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并对材料进行细致研究。经过研究材料和一审判决书,孟子君律师发现:本案存在很多疑点:主要是:1,初审判决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中,除受害人陈述外,均为间接证据;2,所谓强奸行为,不是发生在报警当日,而是依据被害人陈述事发报警前约两个月,且所谓强奸行为不止一次;3,所谓物证,只是一个妇女用外阴清洁用品(半瓶洁尔阴),不是能够证明强奸(或性)行为存在的如精液、精斑,或因反抗而撕破的衣裤等;4,被告人从没有承认有强奸行为,且被告人供述中有反复现象,不排除取得被告人口供时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5,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初审判决书,认定强奸行为存在的主要依据就是受害人陈述和被告人几次承认发生过性关系的口供,并认为,雇主与雇员发生性关系,就是利用了雇主的强势地位,违背妇女意志,就构成强奸犯罪。在对案情有一些基本了解后,孟子君律师驱车一百多里路,赶到某县城看守所,会见了李仲福。针对研究材料中发现的疑点,有针对性地询问了被告人。果然不出孟子君律师所料,被告人见到律师后,不顾该会见室内有监控设施,大呼自己冤枉,并称自己遭遇公安办案民警刑讯逼供,如民警用力拍打其肩膀,又如罚站,不让休息等等。为证实其说法,被告人提出,在公安审讯和现场指认时,公安机关对其有DV录像,就是在其被逼供承认与受害人王素兰发生过性关系时,录制的,该录像上应该可以看出自己的嘴角还是肿的。被告人还提出,在一审检察的公诉人来提审时,他就已经向县检察院反映公安局民警逼供之事,一审开庭前,他也告诉过自己的律师,但开庭辩论时公诉人让他和律师提供相关证据,他和律师都没能提供。在会见被告(上诉)人后,孟子君律师及时与二审中级法院主审法官多次交换了意见,在充分听取二审辩护律师意见后,主审法官表示该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因为时间快接近年底,二审法院案件较多,该案件二审将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在此情况下,孟子君律师在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向二审主审法官递交了长达8页的二审书面辩护意见,着重阐述了一审判决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不当和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此后不久,二审主审法官与孟子君律师再次交换意见时表示,依据现行审理体制,如果二审改判,案件需提交院审委会研究;如果发回重审,合议庭就可以确定。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孟子君律师表示同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2007年新年初不久,该案二审法院做出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之规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当事人得知此消息,感觉又有了希望,与孟子君律师办理了一审重审的刑事辩护委托手续。(三)律师巧妙提供刑讯逼供证据,重审时案情发生重大变化。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后不久,立案庭法官电话通知孟子君律师商定开庭时间。去法院领取出庭通知书后,孟子君律师在县看守所再次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协调辩护思路。尔后,孟子君律师专程去初审法院院长办公室,与院长就此案进行沟通,向院长通报律师对此案准备做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因被告人羁押时间较长,院长对此案的及时审结也很关注,表示此案关键需做好与公诉机关的沟通工作。为此,孟子君律师又专程去了该县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与检察长就此案定性及证据情况进行了沟通。(因为孟子君律师以前在中级法院工作时,办公与地区检察院在同一栋楼内,该基层法院院长和检察长都是从地区检察院出来任职的,与孟子君律师非常熟悉)。一个星期后,初审法院如期开庭,在法庭调查阶段,孟子君律师让被告人充分陈述了其被公安办案民警刑讯逼供的情节;质证时孟子君律师又将公诉人没有全面宣读的被告人供述进行补充宣读,并指出笔录中明显可反映存在审讯民警逼供的问题,如在被告人不承认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时,笔录中就出现括号“政策教育”的记载,但没有说明所谓政策教育的具体内容。孟子君律师就公诉人已经出示过的一份被告人讯问笔录,向法庭宣读、出示该笔录的时间段记载,与被告人进入看守所体检时间表上记载的体检时间段发生竞合,所谓体检时间包含在讯问时间之内!据此,孟子君律师向法庭提出了办案民警有明显对体检表等作假的合理怀疑,体检表上关于被告人入监时无任何伤痕的记载是虚假的。尔后,孟子君律师要求法庭播放被告人指认现场的DV视听资料证据,播放时,被告人当即指出画面中自己当时的嘴唇是肿的,是被公安民警打肿的。法庭调查至此,孟子君律师巧妙地利用公诉方的证据,证实刑讯逼供的存在,合议庭成员也都相信了孟子君律师的质证意见,案情发生重大转折。公诉人此时也深感被动,为挽回不利局面,公诉人向法庭提出要办案民警出庭作证,以证实对被告人讯问时不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主审法官当时表示同意,公诉人即打电话叫两位此案的办案民警来法院,准备出庭作证。案件继续对公诉方提供的唯一物证——洁尔阴洗液进行质证,受害人声称此物品系被告人一次对其强奸后,因其下阴有不适感,被告人提供让她清洗所用剩余的半瓶。孟子君律师质证时强调,该物品属于种类物,商店或超市随处可以买到,该物证也没有对是否有被告人指纹存在,进行过勘测核定,不能证明是被告人提供的,更不能证明强奸事实存在;且依受害人所言,事发几个月前,一直都没有报案,事后还告诉被告人身体不适,并接受洗液处理善后,此事实如成立,反而说明性关系中没有强迫成分存在。在对其他证据质证期间,两名身穿便服的小伙子进入法庭,询问公诉人何时作证,公诉人让他们在楼道等候。孟子君律师发现此时被告人李仲福被进来的人吓的瑟瑟发抖。于是,在法官对于公诉方提供新的证人准备做证一事,征求辩护人意见时,孟子君律师当即提出异议:一是控方的两名新证人,不在公诉机关移交的证据名单之列;二是让办案民警自证其办案中没有违法行为,当时没有此法律程序规定,应该由公诉方提供可以推翻现有不利证据的其他书面证据,如对刑讯逼供问题的调查报告或被告人伤情鉴定结论等。法庭当即予以采纳,不允许公诉方提出的新证人出庭作证。这样,在法庭辩论阶段,孟子君律师用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材料中发现的刑讯逼供证据,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况,发表了措辞严谨的辩论意见(此处略,详见辩护词)。在结束辩论准备让被告人最后陈述前,公诉人要求休庭。在公诉人及辩护人离开法庭前,主审法官向公诉人表示,该案强奸证据不足,且存有刑讯逼供的嫌疑,上级法院曾明确指示应该及时放人,让检察院撤诉。公诉人表示该案件需请示汇报后再确定。(四)检察院增加新的补充起诉书,目的为逃避国家赔偿责任。第一次庭审休庭三天后,县法院通知孟子君律师再次开庭,并送达了县检察院的补充起诉书。原来,检察院在第一次庭审后,感觉案件有问题,但又不能就此接受撤诉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后果,于是,改变策略,以案发当天,依据受害人陈述,被告人有抚摸受害人私密处的行为,增加起诉被告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名。再次开庭审理时,因为没有新的证据,以前作为再次强奸未遂的受害人陈述和其丈夫的证词,公诉方又拿来作为被告人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的证据使用。,因此,庭审时间很短。对此,孟子君律师在辩论时指出:区分强奸还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关键,是查明被告人是否有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时,被告人一般是没有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意图。公诉机关补充此项罪名,是与其以前的起诉书要求追究被告人强奸罪的诉求相矛盾的。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通知孟子君律师将书面辩护意见及时交到书记员处,以便入卷。尽管自己的辩论意见是正确的,但是,孟子君律师知道,在强奸罪不能认定、而被告人已关押接近一年时间的情况下,如果县法院与县检察院妥协,结果就会牺牲被告人的个人权益,认定被告人有罪,以帮助检察机关避免产生国家赔偿责任。果然,在案件初审审限期满之前,初审法院判决书送达被告,宣告被告人李仲福强奸罪名不成立,但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成立,判决确定的刑期正好比被告人已实际关押的日期多几天。在最后一次会见时,被告人对孟子君律师表示不再上诉,等几天就刑满释放了。对于此案的结果,虽然当事人已很满意,并对孟子君律师一再表示感谢,但孟子君律师对此案的最后结果却感到遗憾。孟子君律师指出,随着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人民法院应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却以牺牲当事人个人合法权益来换取公诉机关避免国家赔偿责任的现象,今后会越来越少。(本文当事人的姓名均为化名,案情如与其他人的案情相似,纯属巧合)
新疆律师谈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如何量刑作者孟子君律师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法院关于规范量刑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采用以下原则综合量刑: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若干问题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如果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一日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第十一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组织卖淫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一、组织卖淫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1、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设置卖淫场所或者变相卖淫场所,控制卖淫者,招揽嫖娟者。如以办旅馆为名,行开妓院之实。二是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通过控制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如服务业的负责人员,组织本单位的服务人员向顾客卖淫。他人,既包括女性(组织女性当女娼),也包括男性(组织男性当男妓)。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方(不限于异性)的性欲的行为,包括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关系和从事其他猥亵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从事性行为一样,都是为了获得金钱与财物而出卖肉体,都是毒害社会风气、败坏社会风尚的行为,都有传播性病的可能性,因而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据此,组织男性为男性提供性服务,或者组织女性为女性提供性服务的,也成立组织卖淫罪。2、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虽然卖淫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卖淫者通常也以营利为目的,但刑法并没有将营利目的规定为主观要件的内容。从理论上说,卖淫具有营利目的,不意味着组织者必然具有营利目的。二,量刑标准:量刑标准与强迫卖淫相同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2)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5)造成被强迫卖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361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卖淫的,依照上述规定定罪处罚;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从重处罚。三、辩护要点:1,做无罪辩护时,主要从行为人有无主观故意和是否参与组织卖淫事实方面,提供辩护意见。2,作为有罪辩护,主要从行为人是一般参与者,还是组织领导者;对于行为人是一般打工人员,与组织者无共同犯罪故意的。可以做无罪辩护。3,在行为人参与卖淫活动事实成立的前提下,做罪轻或不构成此罪而构成彼罪的辩护,如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只构成介绍卖淫罪。罪名的改变意味着量刑的大幅度降低。特别声明:在具体个案中,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具体案情和事实证据,制定具体的辩护方案。
一般设在公安局,可以去州行政服务大厅咨询
先找物业公司对损坏情况进行查验,你自己再委托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最后需要对损失情况进行价值认定。再与楼上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诉讼解决。
担保人在履行完代偿义务后,从债权人处取得证明,可以再向被担保人追偿。
虚开普通发票一般不涉及发票金额数额较大或者巨大问题。因为刑法205条之一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情节严重”。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目前没有司法解释对此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对量刑幅度也掌握不一。
本次集中清理规范范围为在自治区各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担保业务,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重点是对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防范其以“担保”名义误导、欺骗公众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 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按其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对公司名称予以规范,标明其行业或经营特点;专门经营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等业务的,应在公司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或主要经营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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