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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死刑的一些思考(中)

来源:孟子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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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死刑的一些思考(中)

作者--孟子君律师

在后来的几年中,我陆续参加了在各县市的死刑执行工作十余次。作为审判人员,我参与审理的死刑案件,基本上都由自己负责验明正身和执行死刑工作。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案件,还是在1987年夏天,又一次去县上执行死刑。该县城距我所在的市仅有50公里远,所以执行当天早晨6点多就得出发。那天下着大雨,是我在新疆工作以来及后来很少能见到的瓢泼大雨。被执行死刑的是一名回族妇女,一个3个孩子的母亲,因为惯窃,她几年间盗窃几十次,盗窃各类物品价值2万多元,被判处死刑(如果该案件发生在今天,最多判十年)。刑场选择在一个离县城不远的无水排碱渠内,因为下雨后道路泥泞,为便于执行人员下到现场,还专门在该县市场找来芦苇席铺路。在执行完毕其家人来收尸时,早已按穆斯林习俗准备了安葬的棺材等各类物品,连执行枪决时留下的带有犯人血迹的芦苇席一起卷走,据说这是风俗要求如此,需要把尸体拉运回去后清洗干净,并做“乃至”(由清真寺人员念经等活动)。我想,基于当时形势需要和当时必要的严打政策,才产生了当时的酷刑重典。这个被执行死刑的妇女,在错误的年代,她错误地选择了惯窃作为自己的职业,所以,才有她因为盗窃一些非重要物品被执行死刑的命运。如今,如果被告人不是去盗窃金融机构、重点文物等,很难仅仅因为盗窃而被判处死刑的。这就是时代的进步。

还有一次参加死刑执行活动,被执行人系从内地来疆,他是在新疆与人通奸杀死亲夫中的奸夫,其情人被判处死缓,而他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为被执行人在新疆没有亲人,所以,没有人来为其收尸。对此情况,我们在执行前已经与被告人家人取得过联系,所以,在执行死刑前的一天,由公安机关安排,从看守所调出两名自由犯(表现比较好且罪行比较轻的犯人),提前在刑场挖好了一个两米多深的坑洞。在法医验尸、拍照完毕,书记员记录完后,我和我的上司,负责执行的现场领导刑一庭庭长,一起负责将被执行人的尸体抬起扔进坑洞内。这个被执行人在押解离开公判大会时,一路上都昂着头,一副满不在乎的神态。执行前我和庭长在车里聊天时还说,这个家伙的确是条硬汉,审理中把罪责都揽到自己身上,尽力保住情妇的命,现在还表现的很镇静啊。抬尸体时,庭长负责抓住尸体肩膀部位,我负责抬尸体的双腿脚。我刚刚抓起其双腿时,就感觉湿乎乎的粘了我的双手!原来,是在武警战士将其押解至刑场并让其跪在沙石地上的一刹那间,被执行人还是吓得小便失禁,尿湿了裤腿!把尸体仍进坑洞后,由看守所人犯负责填埋。我赶紧从法医那要来酒精,对双手进行多次清洗。(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如果可能出现被执行人的尸体无人认领情况时,会有内地一些医疗教学单位派人与法院联系,快速在现场摘取刚刚被枪决人犯的人体器官的事情。但我本人参与执行的案件中,还没有实际发生过此事。)

此时,我因为参与多起执行死刑案件,早已对犯人由活人被执行,变成死人的过程,没有了恐惧和紧张,甚至还有点麻木。但对于执行中自己双手沾染上被执行人的尿液还是心有疑虑,感觉晦气。当然,也曾经有一次因为执行前给被执行人吃的最后一顿好饭(又称上路饭),是新疆特色的拌面。在执行枪决时因为武警战士第一射手过度紧张,枪口没有与枪把按要求形成直线,结果子弹从被执行人后背进去,从其前腹部射出,把胃打穿。导致被执行人胃中还没有消化的拉面和血一起翻了出来!因为这次参与执行,我和同事很长时间都没有去吃拌面(那时,我们的差旅补助为每8元标准,正好够吃一个拌面钱。)!这真是一次让人很倒胃口的执行死刑!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指出: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在国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必须坚决制止。此后,此类先游街再去刑场执行枪决的做法在新疆地区得到纠正。严打期间沿用文革时期甚至是封建时代的公开宣判大会和对死刑犯人的游街活动,正是那个非常时期的非常做法。现在我们看来,的确不是法治时代应有的作为,但在当时的特殊年代,公权力机关还是没有完全从文革时代的管理模式和习惯思维中进化出来。就是在全民普法时代,将一些只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公民游街示众的做法,在一些地区还常有发生。如广东发生的将卖淫小姐示众和最近各地发生的所谓“公开处理”事件,都可以看出过去与公权力将死刑犯游街示众相同的管理模式和示众心态,以示众作为仪式来达到羞辱公民的目的。过去,执行死刑时的公开宣判大会和游街示众仪式,与古代人类的杀猪祭神仪式,有相似的地方。但人类作为地球的最高级别生物,却有着与猪类低级动物不同的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

死刑又称生命刑、极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为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其所具有的惩罚性与痛苦性是无与伦比的。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的执行死刑的方法为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345条规定: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目前,在新疆地区普遍采用的仍然是枪决的方法,且执行枪决的具体做法又不完全一致,有的是对着被执行人后背心脏部位开枪射击,又的地方则对着被执行人后脑部位射击(主要原因可能是理论上有心跳停止、呼吸停止、瞳孔散大和脑死亡等多种死亡标准)。虽然司法解释中规定执行死刑由中级法院的法警来完成,但在新疆,不少地方都是由武警战士来具体执行枪决的,这也与一些地方法警不愿意参与执行死刑有关。一来是法警在当地工作,且大都是当地人(有少数民族),担心报复或因风俗习惯的原因,不愿意具体执行死刑工作;二来武警战士3年即复员离队,也大都不是当地人,且便于保密,不担心报复问题。在我参与执行死刑工作的上个世纪,武警战士参与死刑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因为新疆地区的刑场都选择在戈壁滩,风沙和灰尘都很大,执行死刑任务时我们从劳保用品店给武警战士配备了白线手套和口罩,就算是法院给武警战士的一点特殊待遇和照顾了!而各个县市中队武警战士们从无怨言,工作认真负责,纪律严明,动作规范整齐,给我留下深刻印象。

(未完待续)

孟子君律师执业机构: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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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孟子君
  • 执业律所: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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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50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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