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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过去执行死刑的一些思考

来源:孟子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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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死刑的一些思考(上)

前段时间,网络中就关于是否取消对于贪污等职务犯罪的死刑问题,争论的很激烈。不管取消死刑能否起到减少贪官外逃数量的作用,但毕竟随着我国刑法典的不断修正和刑法理论的进步,一般刑事案件的死刑适用正在逐步减少,这是人权状况不断改善,生命权在不断得到重视的体现。

我本人是于上世纪84年8月从法律院校毕业的大学生,依据当时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分配体制,由司法部指令分配到新疆偏远的一个地州中级法院工作。当时正值“严打”第二战役期间,所以把我分到刑事审判一庭工作,任书记员及助理审判员期间,接触的一审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不少属于死刑案件。我参与审理和执行的死刑案件也不下十余件,每当我回忆从作为书记员第一次参与执行死刑案件到作为审判人员办理死刑案件和参与执行死刑案件时,不能不说,执行死刑,对于我来说,那种感受和对于人生的感悟,影响是很大的。过去,基于保密制度,我们是不能披露执行死刑案件的一些细节的。目前,那已经不属于不能谈论的话题了,所以,我想在此,谈谈我对死刑执行中的一些具体感受,供没有机会亲身参与执行死刑的同仁,做个交流。虽然我至今还保存着一些执行死刑的现场黑白老照片,但为防止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媒体或人利用,在此就不与本文一起公开。

1985年期间,我第一次接触到死刑案件的具体执行工作,当时是严打第二战役期间,作为中级法院的刑事案件书记员,工作任务和职责主要是记录,除提审和审判案件中的手工记录外,还包括对死刑犯验明正身和枪决过程时的记录。其中,在射手枪击完后,让射手在笔录上签名,是一个当时即必须完成的工作。

那时,每次执行死刑前,中级法院都要与基层法院一起召开公判大会,会上当地主管政法工作领导讲话后,先由基层法院宣布对一批一般刑事案件案犯的判决结果。会场一般都选择在当地大型的体育场内进行,将被宣判的案犯集中在台上示众,以起到震慑其他人的作用。中级法院的宣判工作在基层法院宣判完后面进行,死刑案犯都是被五花大绑,并在身后插一块木板,上面用朱红色写有“杀人犯XXX”或“抢劫犯XXX”等不同字样,并在其名字上都画有叉形,和电视剧中古代在菜市口执行砍头死刑的标示一样,估计此造型也是从中国古代执行死刑时延续至今的传统标示方法。在宣判大会的最后阶段,是由中级法院的领导宣读高级法院院长的执行死刑命令,每宣读一个执行死刑命令,就由两名武警战士将死刑犯由宣判台押上停放在体育场出口位置的军用大卡车的车厢上驾驶室后窗位置;一台解放军用大卡车上押解一名死刑犯人,除两名武警战士左右押解外,车厢两边各站立一排各5名战士,即一个班的武警战士负责押解一名死刑犯人。在最后一个死刑命令宣读完毕后,由警车开道的车队开始在死刑执行地的街道游行一圈,再开赴刑场去执行死刑。这种死刑宣判活动在当时经常举行,各单位都要派人提前在指定的会场座位坐好。因为需要执行的死刑案件其案发地点不同,宣判大会和刑场也不同。所以,有时,中级法院同时在3-4各县市召开公判大会,县市法院也需要同时配合公开宣判一批一般刑事案件,这当中,也不乏有原本已经宣判过,为了凑数,把犯人从看守所押解出来,陪着上公判大会,再宣判一次的事情(对此,具体数据没有统计过)。我们刑一庭的人员此时就需要分成几个工作组,提前奔赴不同的县市。

那年夏天,第一次参与执行死刑,我是在中级法院所在的市参加的公审大会。开会的程序约进行了2个多小时,我坐单位警车离开体育场,随游行车队在市区主要街道转悠了一圈后,开赴设在东郊的一个三面环山的隔壁滩上的刑场。在离开公路前,系由交警和公安干警组成的第一道警戒线,又称外围警戒线;下公路不远,约1000米处,就进入由公安干警和武警组成的第二道警戒线,又称为内警戒线。那天,在我们下车前,需执行死刑的4名人犯随武警押解的大车,先到达刑场,由车轮扬起的灰尘还没有完全散去,人犯已被押解下车。地州检察院派出的现场监督执行的检察人员与负责执行死刑的法官进行简短交流后,先在书记员的执行笔录上签名,然后即对现场负责执行枪决的武警带队负责人员(一般是中队长或指导员带队)下达执行命令,再由现场武警负责人命令战士第一射手开始准备射击。(执行现场一般准备2名武警战士射手,有称为正副射手,也有称为第一、第二射手。如果发生第一、第二射手射击后,被执行人还没有死亡的情况下,由武警带队负责人用手枪补充射击。)只见负责押解的武警将五花大绑的被执行人押解至枪决地,让其双膝跪在沙石地上,然后将其身后的木牌去掉,由武警战士第一射手用75式步枪(与AK47相似)尖抵住被执行人后背心口处,扣动班机,呯的一声枪响,被执行人往前扑倒在地。这时,我的第一个任务就是赶紧在武警战士射手返回警戒队伍前,让其在执行笔录射手栏目上签字,因为穿着军装,那时我觉得战士的相貌很难区分,我的动作要是慢一点的话,就得另外抽时间去战士驻地找人签名了。虽然参与射手任务的武警战士至少是当兵一年以上的老兵,但签字时我看得出来,比我当时还年轻的士兵还是很紧张,虽然是合法杀人,但战士还是很紧张(当时的武警战士执行此类任务记3等功一次)。射手签完字后,我的第二个任务是配合现场法医,把尸体上用于捆绑的绳索剪断,衣服剪开,在法医对尸体进行检查、拍照时,我要在执行笔录上,对尸体上射击部位的进口、出口处进行记录。因为我当时是第一次接触执行死刑和如此近距离看到一个活人的死亡过程,所以我也很紧张。(记得小时候在四川农村老家,白天路过墓地时我都很害怕。)被执行人中枪扑倒在地后痛苦地翻转和呻吟,在其不动弹时,当法医和我上前把其绳索、衣服都剪开后,我观察时看到:被执行人后背射击时形成的枪眼创口很小,但我们将尸体翻转过来时,发现其前胸创口比拳头还大,真是只能用血肉模糊来形容。在所有手续履行完后,内线现场警戒的武警战士撤离,允许被执行人家属前来收尸。我参与的第一次被执行死刑的人,当其家属来收尸在执行笔录上签名时,我才发现,签字的竟然是我曾经的小学女同学!被执行的人是她的弟弟,因为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在其弟弟的案件审理期间,她的家人也来找过我,但那时死刑案件在法院内部被称为高压线,没有人敢为其说情,何况我当时只是一个刚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可能也因为此,我的这个同学十多年间都没有再理睬过我)。哎,真是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无巧不成书啊。这也是我在中级法院十余年间最巧遇的一个事情吧!

这天,回到宿舍后,我使劲洗手,但仍然觉得没有洗干净。在同学的眼中,我可能也成为了侩子手!不但如此,而且这天我一点胃口都没有,中午和晚上都没有吃饭,晚上还做了恶梦。(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或引用)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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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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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50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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