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君律师

孟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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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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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孟子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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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辩护业务注意事项

刑事案件辩护是律师的重要业务之一,也是新律师锻炼业务素质的重要环节。不少律师包括老律师,就是因为不注意而在刑事案件辩护中丢了饭碗。

一、在会见在押嫌疑人时注意事项:

1,尽可能两名律师一起去会见在押的嫌疑人。虽然案件中当事人一般只委托一名律师作为辩护人,但在去公安局看守所会见在押嫌疑人时,最好叫上你的同所同事一起去。万一出现什么情况,两个人还可互相作证。

2,遵守看守所的规章制度。第一次去看守所的律师,一定要注意学习看守所的规章制度,并严格加以遵守。如不许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监狱,更不允许将手机给嫌疑人使用。再者,不允许给嫌疑人夹带纸条、不许给嫌疑人吸烟、不许给嫌疑人现金或其它物品等等监规,你都必须遵守。否则,就给你带来麻烦。对嫌疑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比如需要生活费、衣物等,你可记录在卷。会见结束后,你再向嫌疑人的亲属转达。不少律师因为在看守所不注意遵守监规,被看守所监控录像抓住把柄而受到纪律处分。因此,遵守监规是每位去看守所会见在押嫌疑人时律师最重要的义务。

3,在侦查阶段会见时,一般都有侦查人员陪同,也不允许律师与嫌疑人讨论案件细节。因此,对侦查人员的要求,律师不要不听,否则容易与刑侦人员产生矛盾。虽然不能与嫌疑人讨论案件细节,但可以依法给在押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还可以代为申诉控告侦查人员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因此,在一侦查人员一同会见嫌疑人时,作为律师,你可以先介绍自己后,紧接着就问嫌疑人你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律师帮助?侦查人员有没有对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或者你有什么需要律师代为申诉控告的事项?等等。这样有助于律师及早发现侦查人员暴力取证刑讯逼供行为,为以后的法庭辩论打下基础。

4,对于案情相对复杂的刑事案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多会见几次在押的嫌疑人。一来多会见对律师了解案情有帮助,二来对去看守所等监狱场所不多的律师是锻炼的机会,三来可以让当事人感觉到你作为辩护律师对工作的认真态度,四是对在押嫌疑人心理上有很大的籍慰作用,有利于稳定嫌疑人的情绪。

二、律师阅卷工作

1,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注意事项

目前,在公安侦查阶段,律师基本上不允许阅卷。在检察院自侦案件,因存在地区差异,所以律师是否允许阅卷的情况也不一样。在刑事诉讼法贯彻好的地区,检察机关允许律师在自侦阶段会见嫌疑人并允许阅卷。反之,则既不允许律师会见嫌疑人,更不允许律师阅卷。所以,对侦查阶段的阅卷问题在此不予探讨。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一般只允许律师查阅诉讼文书,如拘留证、逮捕证和鉴定书等。律师只能从这类诉讼文书中寻找是否有超期限羁押等违法情况。对与此类诉讼文书,有条件的话,律师尽可能全部复印后,抽时间仔细研究。

2,在法院审理阶段阅卷

目前所有法院在一审刑事案件移送来后,都允许律师阅卷,也允许律师复制卷宗材料。因此,对法院允许复制的卷宗材料,律师应全部予以复印。在复印后专门抽时间阅读和摘录。

由于各律师办案风格不同,可能阅卷的重点不尽相同。但要主要以下几点:(1)全面阅卷。不但要从卷宗中找到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对于被告人不利的证据材料也要查阅。只有如此阅卷,你才能对公诉人在法庭上可能重点出示的证据做到心中有数。(2)重点是摘录有利于被告人(委托人)的证据。(3)关注证人证言部分。对可能出庭质证的证人证言要全面摘录,并拟出质证提纲。对可能不出庭质证的证人要列出名单,以备后用。(4)对鉴定结论之类的证据,要注意其出证单位的鉴定资质。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单位,才能作为刑事案件鉴定的主体。因此,对公安机关自己出具的法医鉴定之类的文书,可以摘录,但要做好在庭审质证阶段不予质证表示的准备工作。(5)对材料中存在的单位证明全面摘录。除鉴定结论外,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此,律师要有清醒的认识。(6)对于被告人口供,要全面摘录。要从被告人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开始的口供,摘录到其最后一次口供。有经验的律师,可以从被告人口供的记录中看出问题。比如,笔者在办理新疆某县法院受理的一起强奸案件时,在摘录被告人口供时发现笔录中多次出现“说服教育”或“政策教育”的记载,特别是每当被告人不承认指控并自我辩解时,其后面都出现所谓“说服教育”的字样,但说服教育的具体内容却没有记录。在会见时,经与被告人交流,被告人控诉那是在对其进行刑讯逼供时就记录为“说服教育”!说服教育的内容其实就是对被告人进行殴打的过程!对此,作为辩护人,从侦查机关的记录中找到了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有力证据。在法庭质证时因为有“说服教育”的记录但公诉人也不能解释说服教育的具体内容,所以,被告人在被多次“说服教育”后承认的对自己不利的口供,没有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采信。这是强调查阅被告人口供的重要性。此外,要注意具体细节的记载。如前述的强奸案件中,在卷宗记载有对被告人进行体检的内容,但标注的体检时间与被告人一次被讯问的时间相重和。被告人不可能在同一时间段内既在被体检又在被讯问!所以,可以判断出所谓的体检表是事后伪造的!(7)对于是视听资料类证据,要注意其产生的时间和是否是全程录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录像的方式取证的,要全程录像。但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院,在侦查阶段的录像往往是只录被告人认罪部分,对被告人自我辩解和不认罪部分却没有录像。因此,作为公诉机关准备出示的证据之一,其视听资料一般都不符合规定。这类不全面的视听资料因此不能作为证据来采信。阅卷时注意是否为全程录像,就是为在庭审时质证做好准备。(8)对于诉讼文书类材料,主要注意其产生的时间,以计算侦查机关是否有超期限办案和超期限羁押嫌疑人的情况。如果发现有违法超期限的问题,要在法庭上就此提出书面意见并可以要求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对于在超出规定期限时对被告人产生的不利口供,也可以因超期限羁押,属于违法取证,在法庭质证阶段要求不予采信。(9)对于现场勘查笔录之类的证据,注意其形成时间,看是否是案发后第一时间去的现场;另外注意在笔录上签字的人员,看是否有负责侦办案件的人员在场,看是否有无利害关系的证人签字,必要时可以与签字的证人核实,防止办案人员伪造或事后补办“现场勘查”记录。根据规定,现场勘查与侦办人员应分开,否则就属于违规,对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勘查笔录,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关于阅卷问题,因为案件情况不同,阅卷时其重点问题可能不一样,但只有注意上述几点,一般都可以全面掌握案情。

3,二审法院阅卷

如果作为一审没有参与的辩护律师,二审阅卷应该是全面阅卷,但除上述重点外,还要注意细致查阅一审判决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部分,看看其一审判决采信的理由是否充分。特别要注意其判决采信的证据在一审庭审上是否依法经过质证环节。此外,看看一审在诉讼过程中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的事由,以便为要求发回重审寻找依据。

三、参与庭审活动

() 法庭调查阶段

1,对被告人询问时注意事项

(1)          有针对性地发问。要根据律师阅卷所掌握的基本情况和案件事实,提前拟定好对被告人的发问提纲,不要无的放矢。

(2)          要对公诉人没有问到的问题进行发问。为帮助法庭查明事实,对公诉人没有问到的地方,而确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根据律师自己的发问提纲向被告人发问。不要只注意自己的发问提纲而不注意公诉人的发问和被告人的回答,因时间关系,法庭一般都比较反感重复发问,对于律师发问中公诉人已经问过的问题,法官一般会制止。

(3)          注意发问的节奏和速度。为便于书记员记录,律师发问要有一定的节奏,有意放慢速度。

(4)          对公诉人在发问时设置的陷阱,律师可变换角度发问,以便使被告人对案件事实有恰当的回答。比如,不少公诉人在发问时,发现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其在侦查阶段不一致时,就会设下发问陷阱:“被告人,你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交代是否属实啊?”等类似的问题。对此问题,一般被告人都很难有正确的回答。如果回答属实,那么就会让公诉人抓住把柄,否定被告人当庭供述,也会给法官产生被告人当庭供述不真实的印象,对被告人不利。如果回答不属实,那么,公诉人就会说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对此,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你可以换个角度来弥补被告人在此前的尴尬问题。如你可以问:你在公安侦查阶段那些问题的交代不属实?为何要在公安侦查阶段对此问题说假话?一般被告人就会反应过来,比如回答因为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等,所以没有说真话;或者说是按照公安侦查人员教的回答的,不是事实等等。

2,质证、举证时注意事项

(1)          对于公诉人所举证据,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不可全盘否定,都不予认可。如果全盘否定,会给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认为此律师人品有问题,不实事求是,对你的辩护意见也会将信将疑。

(2)          要根据案件事实和律师阅卷情况,分别质证。对于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嫌疑的被告人供述、没有依法出庭接受被告人辩护人和公诉人当庭质证的证人证言、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结论(审计报告)、不是证据种类的单位证明以及不符合规定的勘查笔录等,应当庭予以否认其证据作用,要求法庭不予采信。对于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则应当庭表示认可。

(3)          如何辩护人有证据要出示,则最后出示书证之类的真实证据,如单位历史文件、政府公文等,尽可能不要提供证人之类的证据。如果只能提供证人出庭作证,那么,要注意,证人出庭作证前,作为律师千万不要与证人单独见面,更不可与已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一起见证人。作为证人,当其证词不利于公诉机关时,开庭后,不少公诉人会去找证人调查。一些证人经不住公诉机关的威逼利诱,会推翻其证词。此时,如果律师在证人出庭前讲过面,证人极有可能将责任推到律师身上,比如说其如此作证,是律师教的等等。这样一来,如果律师与公诉机关的人员关系不是很好,那么,就会追究律师作伪证的责任。作为辩护人,你的律师生涯可能就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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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孟子君
  • 执业律所: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分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650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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