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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刑事律师谈:组织卖淫罪的认定与一般辩护要点

来源:孟子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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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 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一、组织卖淫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
一是设置卖淫场所或者变相卖淫场所,控制卖淫者,招揽嫖娟者。如以办旅馆为名,行开妓院之实。
二是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通过控制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如服务业的负责人员,组织本单位的服务人员向顾客卖淫。他人,既包括女性(组织女性当女娼),也包括男性(组织男性当男妓)。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方(不限于异性)的性欲的行为,包括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关系和从事其他猥亵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从事性行为一样,都是为了获得金钱与财物而出卖肉体,都是毒害社会风气、败坏社会风尚的行为,都有传播性病的可能性,因而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据此,组织男性为男性提供性服务,或者组织女性为女性提供性服务的,也成立组织卖淫罪。
2、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虽然卖淫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卖淫者通常也以营利为目的,但刑法并没有将营利目的规定为主观要件的内容。从理论上说,卖淫具有营利目的,不意味着组织者必然具有营利目的。
二,量刑标准:

量刑标准与强迫卖淫相同
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2)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4)强奸 后迫使卖淫的;
(5)造成被强迫卖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361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卖淫的,依照上述规定定罪处罚;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从重处罚。

三、辩护要点:

1,做无罪辩护时,主要从行为人有无主观故意和是否参与组织卖淫事实方面,提供辩护意见。

2,作为有罪辩护,主要从行为人是一般参与者,还是组织领导者;对于行为人是一般打工人员,与组织者无共同犯罪故意   的。可以做无罪辩护。

3,在行为人参与卖淫活动事实成立的前提下,做罪轻或不构成此罪而构成彼罪的辩护,如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只构成介绍卖淫罪。罪名的改变意味着量刑的大幅度降低。

特别声明:在具体个案中,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具体案情和事实证据,制定具体的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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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孟子君
  • 执业律所: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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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50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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