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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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股权纠纷代理词

来源:张爱江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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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合议庭、审判长:

接受申请人xxx的委托,我担任本案再审程序的诉讼代理人,结合本案事实与一审、二审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的关键也即焦点在于对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的书面收据的效力的认定,而该收据不论从一般逻辑理解来看,还是从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来说,都毫无疑问地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经不存在任何的债权债务关系,当然也包括所谓的股权转让款项。

1、被申请人所出具的收据原文为:“收到xxx股份转让款捌万元整自前一切协议作废。与xxx及xx水泥厂一切往业款结清。”该收据虽然简单,但是清晰明了地表达出了被申请人的意思,即收到股份转让款之日起与申请人以前达成的一切协议作废,与申请人及另一合伙人XX一切往来(业)款结清。在被申请人不能提出相反的证据的情况下,该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根本没有任何的其他意思,二审法院不应当主观臆断地揣摩出其他的意思,从而无理地错误地推翻该证据的效力或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2、关于该收据的内容及效力认定问题。首先,从该收据的当事人及收据相对人(留存对象)来看,被申请人所开收据针对的相对方是申请人xxx而非其他人,其效力主要是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两者而言的,而不是被申请人所谓的具有的对外效力,况且,作为合伙人,他们应当对退伙之前的一切债务对外均承担责任。因此,该收据的效力仅仅及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另一合伙人。其次,根据《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被申请人)自收到xxx股份转让款捌万元整自前一切协议作废”,以句号结尾,是一个完整的句子,不应当被二审法院人为地分割开,其表达的意思清晰明确: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xxx的股份转让款捌万元整,自前(与xxx)一切协议作废。一切协议自然就包括两者所签的股权转让协议。而后一句“与xx、xx及xx水泥厂一切往业款结清”,更是进一步说明双方之间已经结清一切往来款项,任何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归于消灭。再次,就开具该收据的目的和交易习惯而言,不难看出,以技术与经营管理入股(俗称干股)的被申请人声明一切协议作废即放弃债权(股权)的前提是申请人支付对价捌万元,否则,肯本不会出具该收据,所以,该收据书面内容也是符合交易习惯和双方当事人交易之目的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该收据是由被申请人本人所书写的,申请人已经向一、二审法院提供,除非被申请人有相反的证据,否则,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被申请人的解释,而该收据(简单的协议)的效力是及于以前的一切协议的,原先双方所签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作废。一审法院xx市城区人民法院在一定程度上部分认定了收据的效力,但是,二审法院却主观人为地毫无任何证据地错误地认定该收据是“单方意思表示,并不能直接解释及推论出霍海群放弃双方约定的部分股权转让款的意思表示”,这一点,希望再审法院认真审查,予以全面纠正。

二、即使按照二审法院所认定的收据系“单方意思表示”,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它也是生效的,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希望再审法院予以采信。

1、“收到xxx股份转让款捌万元整自前一切协议作废。与xx、xx及西庄水泥厂一切往业款结清”,按照二审法院的逻辑,该收据是单方意思表示,那么,根据《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人免除债务是其真实单方意思表示,法律应当予以承认,因此,该收据将确定无疑地发生免除债务的法律效力,而不是二审法院所错误认定的“并不能直接解释及推论出xxx放弃双方约定的部分股权转让款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2、而实际上,稍有语言理解力的人,就不能判断出,该份收据实质上就是一份协议,只不过比较简单而已,合同的主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具备缔约资格,意思表示也真实,也不违反法律规定,绝对是一份真实有效的协议。协议当然是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二审法院杜撰的所谓的“单方意思表示”。

3、如上所述,不论单方意思表示,还是双方意思表示,其表达的意思都是清楚明了的,二审法院却异想天开,在无其它相反证据的情形下错误认定“并不能直接解释及推论出xxx放弃双方约定的部分股权转让款的意思表示”,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清楚的事实模糊化,确实让人难以信服。希望再审法院认真审查该证据,予以采纳。

三、二审判决认为双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当下付给被申请人5万元“证据不足”,现再审阶段,申请人已经取得了无利害关系人xxx的书证,虽然该证据对本案没有实质的影响,但是从一定程度上也证明了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合伙过程中的诚信态度及付款事实,望再审法院予以明鉴。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申请人xxx的再审请求是正确的,希望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还申请人一个公道。

 

代理人:张爱江

                                                                                  201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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