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冰律师

李冰

律师
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擅长:

租赁合同民事起诉状(钢管、扣件)

来源:李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6
人浏览
 

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系个人经营“重庆市江北区***租赁站”业主。住:重庆市江北区*******,身份证号:******************。

被告:重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该公司董事长。

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邮编******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设备租金46866.41元及赔偿费56197.50,以上共计:103063.91元。

二、承担本案诉讼期内的全部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071223,被告与原告所属“重庆市江北区***租赁站”订立租赁合同,向原告租赁建筑用钢管、扣件若干(见合同),用于工程建设施工。至2011718日双方结算单日止(见结算单),被告除3746.5米钢管未归还外,尚欠租金46866.41元。遗失原告钢管计价56197.5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皆推三阻四,无理推拖至今!

原告认为,合同一经订立即应严格履行,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被告租赁钢管、扣件设备,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其租金、遗失租赁物,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被告对其上述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起诉,请判允所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附:

1、合同副本二份。

2、租赁合同书(2007.12.23)、发货登记表、结算单各二份。

以上内容由李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冰律师咨询。
李冰律师
李冰律师
帮助过 2415人好评:2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重庆市巴南区法院对面工商银行后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冰
  • 执业律所: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001*********15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 地  址:
    重庆市巴南区法院对面工商银行后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