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民事起诉状(钢管、扣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系个人经营“重庆市江北区***租赁站”业主。住:重庆市江北区*******,身份证号:******************。
被告:重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该公司董事长。
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邮编******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设备租金46866.41元及赔偿费56197.50,以上共计:103063.91元。
二、承担本案诉讼期内的全部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07年12月23日,被告与原告所属“重庆市江北区***租赁站”订立租赁合同,向原告租赁建筑用钢管、扣件若干(见合同),用于工程建设施工。至2011年7月18日双方结算单日止(见结算单),被告除3746.5米钢管未归还外,尚欠租金46866.41元。遗失原告钢管计价56197.5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皆推三阻四,无理推拖至今!
原告认为,合同一经订立即应严格履行,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被告租赁钢管、扣件设备,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其租金、遗失租赁物,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被告对其上述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起诉,请判允所请!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
1、合同副本二份。
2、租赁合同书(2007.12.23)、发货登记表、结算单各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