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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费用应当执行政府指导价

来源:邹先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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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费用应当执行政府指导价

司法鉴定结论在证据种类中,属证据之王,对当事人的诉求或者抗辩能否得到支持起着关键性作用。

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应当先垫付鉴定费用,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司法鉴定费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里面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如果申请司法鉴定的一方经济困难,而鉴定机构单方确定的鉴定费用过高,且又不同意降低,势必导致申请方无力垫付,最终本该胜诉的官司因未交鉴定费用而败诉。我代理的一个房屋外墙抹灰工程纠纷就是如此,业主方明知外墙出现大面积空鼓、开裂、脱层等质量问题,也申请了相应司法鉴定,但鉴定机构只须现场查看,测绘等就可判断质量是否合格,却漫天要价——7万元,使本已经济紧张的业主方不得不放弃鉴定,最终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为此,本人认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就司法鉴定费用分门别类的制定一定幅度的收费标准,如涉及到的鉴定问题复杂,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由鉴定机构报主管部门审批。否则,对擅自收费的,应当进行相应处罚,比如罚款、吊销执照等。同时,还应当针对特殊情况,设立缓交鉴定费用制度。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顺利行使,体现社会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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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重庆衡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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