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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民法诉讼时效的区别

来源:邹先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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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民法诉讼时效的区别

 

其一,诉讼时效规定在民法中,属于实体法的法律制度。而起诉期限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属于诉讼法的法律制度;

其二,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有法定事由可以中断、中止和延长。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则基本为不变期间,没有中断、中止,只能在符合法定起诉期限耽误的条件下延长的规定;

其三,人民法院对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应当受理,最后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当事人有起诉权,但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了胜诉权。对于超过起诉期限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如已受理的,则裁定驳回起诉,即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限而丧失了起诉权;

其四,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理论基础在于行政权力效率理论、现代诉讼效益理论、分权制约均衡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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