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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合同类型及法律适用

来源:邹先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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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合同类型及法律适用

 

在实践中,对联营合同存在三种类型:一,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同承担风险和分享利益;二,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一方享受固定回报但不承担风险;三,共同投资、一方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风险但享有固定回报。

第一种实际上是典型的联营关系,包括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与合作型联营三种,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来调整。

第二种为民法通则中所确定的保底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在该条款无效后,联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适用联营合同法律关系。

    第三种为民法通则所确定的“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整个联营合同无效。但具体应注意几个问题:1、什么行为可以认定为共同经营管理?如联建关系中,一方仅仅对所投资金的安全运作进行监督是否为管理行为?2、在该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当事人约定的固定回报

应作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法复[1996]2号 1996年3月25日)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

向借款方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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